摘要:清代官邸不但没产权,还得自己装修!
撰文|黄大拿&编辑|楚琦
引文:如果住官邸是官员的法定待遇,那么理当按照级别,官阶越高者越有住官邸的资格,事实是在清朝,京官中多的是一二品大员,但他们却只能自己掏钱买房和租房了。
一度传闻要实行官邸制了,使官邸制一时成为了热点。
热议之中,就像突然发现新大陆似的,许多人都在感叹:原来官邸制在中国并不新鲜,古人早就实行过,真要论发明权,“官邸制”还要归咱们所有呢。
真的是这样吗?古代的官邸制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玩法?来看看吧。
一
给官员普遍分房?
首先需要申明,如果同意“官邸制就是国家给一些在任官员提供住所但官员并不享有产权的制度”这样一个定义,那么就应该承认,官邸制这东西在中国确实是“古已有之”,问题只是在于操作的细节。
很可惜,古人看重他们眼中的军事政治等经国大业,社会生活中的一些细节往往易被轻忽,关于官邸制,史料并不充分而且颇多歧义。
直到上世纪七十年代,日本学者大庭修始给予注意,他在《汉代官吏的勤务与休假》这篇论文中征引了《史记》和《汉书》中几个例子,以证明汉官俱有政府供给之宿舍,后来台湾学者廖伯源又撰《汉代官吏之休假及宿舍若干问题之辨析》一文,对大庭修的结论进行了修正。
如廖伯源所举例,《汉书·何并传》谓何并为颍川太守,“性清廉,妻子不至官舍”,既然史书以“妻子不至官舍”为何并清廉特异的论据,则当时官员及眷属多居于官舍可知矣;
又如《汉书·郭躬传》附赵兴之事曰:“司隶校尉下邳赵兴亦不恤讳忌,每入官舍,辄更缮修馆宇,移穿改筑”,这段话的意思是说赵兴每次迁官,入居新官之官舍就要改筑一番,时人引以为异。如果这个官舍产权属赵兴个人所有,“移穿改筑”又有什么奇怪,何必记入史书?
总结汉代官舍,廖伯源的结论是:“汉代之朝廷命官,宫外各官署之长吏在官府之内有官舍,供官员及其家属居住。”
但是一个王朝的官吏队伍太庞大了,是否所有官吏都享有这份待遇?官舍为官员居住会提供什么样的便利?文献不足征,廖伯源也无法断言。
二
清代官邸:没产权,还得自己装修
汉代以下,关于官舍,史籍仍然语焉不详。到了清代,这一格局始有根本改观。
手头有一本中华书局2010年出版的《姚锡光江鄂日记(外二种)》,其中收有周长森《莅官日记》,系周氏于同治年间在江西崇义县知县任上时所撰。读一过,意外发现,关于清代的官邸,此书有丰富的史料。
《莅官日记》之开篇,记载周长森到崇义赴任查看官署的情形,“署后有吕仙楼,凭高四望,烟翠绕城。前任朱小砺君皆有楹联。楼后为旷园……庭前杂植花木三十余株,供四时赏玩。拟挈眷居于此。”
显然,县令的办公和生活场所原为一体,相互只隔开而已,而且内署可以“挈眷居于此”,老婆孩子可以热炕头。
又由于“铁打的官舍流水的官”,以致新官到任,在官舍里还有前任留下的楹联等遗迹。
清朝政府为地方官提供官舍,但众所周知,房子要正常使用,所费并不在少数。这一类支出,国家财政是否支持?
周长森日记记载他在官舍中布置西花厅,“自十三日兴工,择于十九日寅刻上梁。……此一役也,兴废举坠,为前任数十年未行之事。”因为装修费力费财,以致有人不以周长森之举为然,劝说道:“官如传舍,今日华屋,转瞬属之他人,劳劳奚为者?”
从这一段记载可以看出,政府提供房子之后,入住的官员如果想提高舒适度,有所布置乃至大兴土木,这笔费用只能由官员个人支付。正是由于这个缘故,所以才会有人认为今日周长森大费周章但转瞬将归下任享受,实在太不合算了。
三
官员待遇并不是古代官邸制考虑的重点
综合清代官邸制,可以发现政府实施这一制度,当然有为地方官员免除后顾之忧的考虑。
清代的地方官不能在本地任职,而且任期往往不长,让其每到一处就自备一套住宅绝不可能。
但除了这一点,政府更主要的用意应该是为地方官处理公务提供条件,同时应该还含有便于控制和监督的初衷。
清代地方官长,司法和行政合为一体,官员也基本没有公私时间的分界,如果他可以随便选择一处私宅居住,那么不论属吏还是基层民众,仅仅找到他恐怕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了。
官员待遇不是古代官邸制考虑的重点,还有一个有力的反证:如果住官邸是官员的法定待遇,那么理当按照级别,官阶越高者越有住官邸的资格,事实是在清朝,京官中多的是一二品大员,但他们却只能自己掏钱买房和租房了。读《越缦堂日记》等可明了这一点。
“明镜所以昭形,古事所以知今”,千万不要跑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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