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半夜惊醒床底揪出黑衣男,网友质问:重罚拘留15日?

爱普发何吕 2025-02-14 17:23:29

“这真是恐怖电影照进现实,我家床底藏一个陌生男子!”2月11日,湖南长沙,一女子躺在卧室休息,半夜感觉到床底下有声音,才发现床底竟然藏着黑衣男子,朋友纷纷留言:现实版的《门锁》,想想都后怕!

据介绍,当事人女子姓黎,她家住浏阳市东润·万象城的,这些事情发生在今年1月27日凌晨,事发当天,她正好在家里面休息,突然听到床底有动静!

随即叫醒熟睡的老公查看,没想到却发现了令人恐怖的一面,结果发现一名黑衣男子,人当场都吓傻了,黎女士立马拨打了报警电话,“过去半个月了,至今还没缓过来。”

根据有关部门的处理结果,该男子已受到“从重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谢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

在评论区中,不少网友纷纷留言:现实版的《门锁》,想想都后怕!可能是工作太累,想休息一会儿,结果睡过了预定的时间!

还有不少热心网友分析:这种行为应该几乎等同于“入室偷盗”+“偷窥监控”+“意图害人”了吧?从重处罚就是“行政拘留15日”?

那么,到底该怎么看这件事情呢?

1、警方为什么对谢某某从重处罚,给予行政拘留15日?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

第49条也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本事件中,根据警方对谢某某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就是上述法律规定,从这两款规定来看,我们可以看出,警方大概认为谢某某属于盗窃行为!

或许只是因为谢某某实施了入室行为(故意藏在黎女士卧室床底下),还在着手准备过程中,并没有实际取得财物。所以,警方认为他只是治安违法行为,对他进行从重处罚,给予了行政拘留15日。

但就是这样的处理,引起了不少网友的质疑!

2、谢某某并不是治安违法行为,而是已经上升到刑事犯罪层面!

首先,需要搞清楚的事,入户盗窃,也只是盗窃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进入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采用规避他人管控的方式,转移而侵占他人财物管控权的行为。

可以看出,入室盗窃行为相较于普通的盗窃,不仅侵害受害人财产权,同时还侵害了其家庭安宁,并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形成了严重威胁,应当予以严厉打击。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入户盗窃”,并没有数额较大或犯罪次数的要求,即行为人一经成功入户并进行盗窃就应当视为犯罪既遂,而是否取得财物仅仅应视为量刑情节。

回到这起事件中,既然警方认定谢某某藏在黎女士家中,属于盗窃行为的话,就应该做出更精准的认定,认为他是入室盗窃,并且按照上述规定,即使没有成功窃得财物的,也应该作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此时,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即使没办法追究谢某某的刑事责任,黎女士也可以拿起了法律的武器,要求对方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按照《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也就是说,黎女士因为谢某某深夜潜入,惊吓过度,长达半个月也没办法恢复,除了赔偿上述损失之外,甚至还可以要求对方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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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普发何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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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点滴中学习法律,做法律的明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