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239:物权保护方式之适用

益之道蔡小林 2024-08-10 13:12:4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一分编通则,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第二百三十九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本条是关于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独适用与合并适用的规定。

一、本条的历史由来

《物权法》第三十八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是对《物权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继承。

二、制定本条规范的目的或功能

本条立法的规范目的在于明确宣示各种不同物权保护方式的适用原则。

《民法典》第二编第一分编第三章就物权保护规定了各种不同的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人修理重作更换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按照本条应法上请求权之间互不排斥,各请求权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本条规范的具体内容

本条立法的规范内容在于明确宣示各种不同的物权保护请求权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在合并适用各种不同的物权保护请求权时,其相互之间主要存在请求权聚合现象,通常不存在请求权竞合现象。

所谓请求权聚合,是指当事人对于数种以不同的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得同时并为主张,如身体或健康受不法侵害者,得同时主张财产上的损害赔偿及抚慰金;救助落水之人者,得请求偿还其所支出之医药费,赔偿其衣物所受之损害,及清偿其所负担之债务。甲侵占乙的果园时,乙得请求返还果园,及已收取之果实。于诸此情形,请求权人对数个请求权,得同时或先后,就全部或个别主张之。每一个诉请履行的请求权,构成一个诉讼标的。

四、其他问题(一)请求权之概念

请求权是一种请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性质上属于一种实体性民事权利,该实体权利同时具有程序上的功能。请求权罹于消灭时效。

民事权利按其作用方式可以区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等,债权的主要内容即为请求权,而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等支配权,主要以请求权为其救济方法。承认权、选择权、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与请求权具有密切的关联,可谓请求权发生的前提。抗辩权是对抗请求权之权利,是请求权之对立面。

所谓请求权基础,又称为请求权规范基础,是指可供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简称请求权基础。请求权基础主要由积极要件构成,积极要件是指能够支持一方向他方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和依据。凡是能够支持一方向他方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就是请求权基础。

请求权基础与请求权能否成立并非同一范畴,二者之间属于必要关系,而非疏分或者充要关系。没有请求权基础,请求权缺少法律依据从而无法成立。请求权基础存在而且能否成立,还须视法律上有无针对特定请求权基础设置排除规范或者对立规范。例如法律规定所有权人可以要求占有人返还占有物,但法律同时规定有权占有人或者自有权占有的间接占有人处取得有权占有时,占有人可以拒绝返还物因此;因此,法律可以成为所有人向承租人等有权占有人要求返还占有的请求权基础,但是如果不存在承租人严重违约、租期届满等情形该请求权往往不能成立。

(二)请求权之产生历史

在早期罗马法时代,只有诉权概念,而无实体权利概念,更无请求权之概念。因为在罗马法中,事实与规范尚未分开,是诉讼创造权利,而不是有了权利,再依据权利进行诉讼。这种通过诉权形成法的事实,使得诉权本身就是实体权利的表现。而诉权又是通过诉讼来体现的,所以,罗马法上的“action”既表示诉权,也表示诉或诉讼,还意味着实体权利是近代实体权利诉权以及诉讼制度的早期混合萌芽。

在14世纪、15世纪,罗马法逐渐为德国继受。继受的过程中,诉权(actio)制度也传入德国。在罗马法诉权制度传入德国的过程中,德国的社会生活日趋复杂,事实与规范一体未分的罗马法已不能适应诉权大量增加的社会现状,诉权的体系化以及事实与规范的分离已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同时随着诉权日益实体法化,诉讼法逐渐脱离于实体法而独立存在,实体法与法、请求权与诉权出现了分离现象,诉权制度逐渐分解,其在罗马法中的分配地位已风光不再。

为挽救诉权制度的颓势,萨维尼(Savigny)提出私法诉权的学说,认为诉权是实体权利的一个发展阶段,是实体权利的一项权能。1856年温德沙伊德(windscheid)在其《从现代法的观点看罗马法的诉权》一书中提出请求权概念。认为在罗马法中是审判保护产生权利;而在现代法的意识中,权利是本原,对权利的审判保护则是结果。至此,请求权概念产生。

此后,德国学者赫尔维格将诉权、诉讼上的请求权和实体上的请求权三个概念区别开来。认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是既存的实体权利,而诉讼法上的请求权则是原告在诉讼程序中所提出的各项权利主张。在诉讼程序中,原告须将实体法上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具体而特定地主张,方能成为法院的审判对象。至此,请求权概念进入民法理论。《德国民法典》第194条正式采用了请求权概念,请求权概念进入民法典,请求权基础之思考模式从此进入了民事实体法以及民事诉讼过程中。

(三)请求权之意义

(1)立法意义。

私法之目的,在于保护财产权,促进人格、人性之独立与自由发展。为达此目的,正当的、合理的利益诉求,应该以权利的形式予以确立。但凡权利,必有其救济之道,否则即为无权利。而权利之救济,首推请求权之方法,使得权利人对于侵害、妨碍其权利者,得依法有所请求,是为有法可依。

市场经济社会就是一个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绝大多数人赖以谋生的方式就是以自己的劳动(服务)换取他人的劳动(服务)。各种市场要素在价值规律、竞争规律等规则的影响下分化重组、优化配置,适者生存,不适者终将被淘汰。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民法总则》《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等一大批民商事法律的制定以及修改,法律制度设计的严谨性和可操作性越来越强,其具体表征就是立法上赋予了物权等权利人、合同当事人、婚姻当事人、消费者、中小股东和股民等投资人,以具体的、有明确指向性、针对性和可塑性的,得以主张和实行的各种请求权。

私法上为各种不同需求、不同能力、不同经济地位的民事主体规划配置了不同的请求权基础,从而各类不同的主体可以依照各自的不同能力和需求,自由地追求财富、发展自己的人格,构筑有利于自己和社会的私法关系,促进社会财富和幸福总量的增加,从而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2)司法意义。

传统的民事司法主要采用法律关系的分析方法,法官裁判在查清案件事实以后,要自己去查找法律文件,寻找具体案件应当活用哪些法律条文,法学方法论上把法官的这种工作称为“找法”。法官找法容易给当事人留下裁判不公、独断专行、肆意妄为的印象,无法维护法官客观、中立的形象。

现代各国民事司法中多采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这套方法非常符合诉讼的实际。原告起诉时应该明确说明请求权基础何在,被告可以进行否认和抗辩,法官则保持中立,依法进行审核裁判,请求权基础与抗辩的诉讼方法,方便法庭裁判案件,相对于旧的分析方法,具有很大优点。

但是,法律关系的分析方法和请求权基础的分析方法之间并非截然排斥,应当说,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与传统的法律关系分析方法,是相互为用的,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的运用,还是离不开对法律关系的分析。

例如,原告选择了违约责任作为请求权基础,前提是原被告之间有合同关系。要检讨双方什么时候开始缔约谈判,合同关系有没有成立,什么时候生效,合同条款如何约定,当事人怎么履行,是否构成违约及违约的形态,这些还是离不开法律关系的分析方法。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侵权责任起诉,也还是要按照侵权责任关系的构成来分析,有无加害行为,什么时候,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哪些人,什么方式,造成什么样的伤害后果,符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等。

(3)法律思考模式之意义。

请求权基础之法律思考模式,对于训练法律人的法律思维,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卓有成效。在法治社会,法律应该成为经济活动、社会生活、家庭生活的基本规范,人群共处必有其矛盾,当一人对他人有所请求时,其请求权基础、法律依据何在?法律之外,别无法律义务这对于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至为重要。(四)请求权之分类

民法上关于请求权之分类,存在以下两种方法

第一,依照请求权内容所作之分类。

(1)合同上的给付请求权。比如基于买卖合同要求交付买卖标的物和支付价款,基于租赁合同要求交付租赁物和支付租金,基于承揽合同要求交付一定之工作成果和支付报酬,等等。

(2)返还请求权。比如所有物返还请求权、遗失物、盗赃物返还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等。

(3)损害赔偿请求权。此种请求权最为重要和庞杂。包括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和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4)补偿及求偿请求权。包括保险人之代位求偿权、连带债务人之求偿权等。

(5)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包括代理人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无因管理人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受托人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等。

(6)不作为请求权。例如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请求停止排污,请求停止不正当竞争,请求停止竞业活动(竞业禁止)等。

第二,依照请求权发生原因和性质所作之分类。

(1)基于债法合同之请求权。主要是指基于各种合同之请求权,如交付货物、给付劳务、支付价款、支付违约金等。

(2)准债法合同之请求权。包括缔约过失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等。

(3)物权请求权。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原物请求权等。

(4)侵权法上的请求权。其核心为各种损害赔偿请求权。

(5)不当得利请求权。其核心为返还各种不当利益。

(6)亲属法上的请求权。包括子女交还请求权,生活费、教育费、抚养费、赡养费给付请求权、同居请求权等。

(五)请求权基础和请求权竞合

所谓请求权之竞合,是指某一法律事实具备不同法律规范的要件时,得发生数个请求权之法律适用情形。

请求权竞合在司法裁判中可以区分为四种情形:法条竞合、选择性竞合、请求权的聚合以及请求权的竞合。

关于请求权竞合的本质,学说上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类:

(1)法条竞合说。

法条竞合说这一理论以刑法上的法条竞合说为基础,认为一个法律构成要件在发生的时候,如果导致多个不同的请求权同时存在,而这些请求权的目的只有一个时,实际上是一种法条竞合的现象,竞合的是法条,而不是请求权,真正的请求权只有一个。

在这种情况下,解决问题的方法,仅仅是如何正确适用法律的问题。根据法条竞合说的观点,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各竞合的法条之间,或者存在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或者存在补充规定与法条吸收的关系。法院在适用法条时,应当审查所涉及的数个法条之间的关系,适用其中最适当的法条,而排除其他法条的适用。

以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为例,根据法条竞合说的观点,由于合同责任是特别义务的规定,而侵权责任是一般义务的规定,所以合同责任排斥侵权责任,当事人实体的请求权只有一个,也就是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2)请求权竞合说。

该说又可以区分为若干观点,其中请求权自由竞合说影响最甚。该说认为,在因为同一个事实关系而发生复数的请求权,并且这些请求权的给付目的为同一时,各个请求权可以同时并存。在成立要件、举证责任、赔偿范围、时效以及抵销等方面,各个请求权相互独立。

对这些竞合的请求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请求权进行主张,也可以就所有请求权同时主张,还可以就不同的请求权先后主张。权利人还可以将其中一个请求权让与他人,自己保留其他的请求权,或者将请求权让与不同之人。也就是说,权利人可以自由处分各个竞合的请求权。当其中一个请求权因遇到目的之外的障碍无法行使时,其他的请求权可以继续行使;当一个请求权因为关于时效而消灭时,其他未过时效的请求权继续存在。当事人行使其中一个请求权未获满足,可以继续行使其他的请求权。但是,如果其中一个请求权获得满足,其他的请求权即随之消灭。

(3)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此一学说为德国学者拉沦落提出。拉伦茨认为,在同一事实符合侵权责任和债务不履行责任的规定时,被害人实体上的请求权只有一个。相互竞合的并不是请求权,而是请求权基础。这样以同一给付为目的,而又数个规范作为基础的请求权,权利人只能请求一次债务人也只需履行一次,该请求权经裁判后,权利人不得对同一事实以其他的法律观点再行提起新的诉讼。

(六)发展趋势

德国潘德克顿法学首创的请求权思考模式,正越来越受到成文法国家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部门的重视,成为民事权利保护的有力工具,对于英美法系司法判例的发展亦具有相当的借鉴和思考意义,对于民法教学和民法思维亦具有相当的促进作用。对于不法行为的受害人予以救济,这是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成文法追求法律的内在逻辑,一人对他人有所请求,应该有其法律上的依据,这亦是权利和自由保障的基本要求。在成文法的救济体系下,如何实现救济结果的公平正义,做到不枉不纵,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模式并非一剂灵丹妙药,而只是历史长河中的一个节点而已,但是目前尚无其他更好的法治工具或者思考模式可以取而代之。

(七)实践中应注意

侵害物权行为,如果造成严重损害后果 ,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人民法院在审理物权侵害案件中,如果发现加害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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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之道蔡小林

简介:建筑房地产法律专业,业余研究历史、国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