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工资总额管理:核心逻辑、增减机制、能否留存?

职事拒华而不实 2024-03-15 01:39:34

大家好,这一期咱们聊聊国企工资总额的问题,核心的逻辑是什么、增减机制的关键是什么、发不完能否转到下一年?

在“1+N”的政策里,关于国企工资总额,最直接的文件有两个,一个是“国发〔2018〕16号”文,文件全名叫《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一个是2019年的《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这两个文件,内容上其实重复的比较多,说来说去,无外乎核心思想是两个:

一是:员工的工资,应当“市场化”,参照市场水平;

二是:工资总额的增长应该与经济效益挂钩。

至于其他的核准制,还是备案制等,那都是小细节问题了。

下面着重谈几个问题,我个人对国企工资总额管理问题的认知。

第一:核心逻辑

国企为什么要进行工资总额管理?最通俗话来概括,就是“办多少事儿,给多少钱”。

工资总额管理的逻辑前提是企业的目标管理,企业根据战略规划,制定年度目标,根据年度目标对应工资总额预算。年底(或次年)根据目标完成情况,兑现相应的工资总额。

这个逻辑是国企工资总额管理的最核心逻辑。在这逻辑下,再去延展。

第二:同步增减

国企改革“1+N”’政策里,那个“1”,“中发[2015]22号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里面关于国企工资,就说了一句话“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这句话,核心意思还是市场化薪酬、工资与效益挂钩。

既然工资总额要与企业效益挂钩,那么,二者之间的同步增减也是理所当然了。文件里,列举很多种情况,但是总的来说,就是“效益增、总额增(工资);效益降、总额降(工资)”。

举个例子,比如说,某企业年度目标为净利润1个亿,对应工资总额为3000万,假如年度目标只完成80%,那么工资总额也要做相应缩减。

第三:工资总额没发完,能否转到下一年?

关于这个问题,其实文件里没说。

只是说工资总额按照年度来管理。还说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可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

这句话起码,表达了三个意思:

首先,有些企业可以跨年;

其次,周期可以探索(三年内);

再次,周期内,也要按照“经营效益与工资总额联动”这个“老规矩”。

说个具体问题:在实际执行中,企业的工资总额,如果没发完,能否转到下一年呢?

关键还是看“目标完成情况”,即是否顺利完成当年经营目标。

如果是——转到下个年度没有问题,因为这是“完成目标,应得的钱”。

如果否——未完成全年目标,工资总额肯定拿不满,更不存在拿全额的问题。

假如企业完成目标的80%,对应工资总额的80%(假如是1600万)。若1600万中的一部分没有发完,转到下个年度,我认为没什么问题。因为还是那个逻辑,这个1600万是企业完成相应目标应得的“部分”。

如果只完成80%的目标(对应1600万工资总额),想要工资总额的100%(2000万),而且2000万已经发了1600万了,还有400万没发,想要转到下个年度,我认为这个是不可以的!逻辑上不通,因为剩下的400万,根本不是你的。

第四:国资委对工资总额管到哪一级,二三级企业管不管?

从国资管理部门的视角,我一直强调一个观点,应该是“不是非管不可的,不要管”。

工资总额管理,我认为国资委管到一级企业就可以了。至于一级企业所属分子公司工资总额管理,那是它内部管理的一部分。

“国发〔2018〕16号”文,也明确了,“国有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

关于国企工资总额的问题,聊到这里,有问题的可以留言,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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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事拒华而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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