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罪名的变化,体现了上级检察机关对滥用性质严重的黑社会组织犯罪认定的纠正,体现了对该案的一种审慎态度。对于在审理此案的过程当中出现的种种违法违规行为,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必须进行纠正。被告人、辩护人的陈述权、辩护权、质证权、请求权必须依法得到保障。
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申忠红、赵林峰、贺海雄、赵明桂、申质彬、申响宏、周志宏、李帅涉嫌构成“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被株洲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23年11月15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上述8人通过有组织多次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申忠红为首要分子,赵林峰为’二把手‘,贺海雄、赵明桂、申质彬、申响宏、周志宏、李帅等其他成员相对固定的’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
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载明,扣押、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其中“首要分子”申忠红个人财产包括银行账户资金近2.32亿, 人寿保险单13份,近二千八百万元,查封不动产共计103处,股票等。查封”二把手“赵林峰银行账户资金四百多万元,冻结股票9支,近18万股。
初步统计,该案涉及民间借贷资金达到了人民币6.9亿元。经查询公开信息,该案所涉人员之多,涉案金额之巨,堪称“湖南民间借贷第一案”。因为在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出现的相关程序问题,案件多名被告人在庭审中自辩为并非是套路贷,而是套路借,被多名借款人出具虚假证明骗取借款的问题,《陈勇评论》进行了关注。
该案从2023年11月15日公开审理以来,经历过几次暂时休庭,最长的一次达到一个月,目前还处在庭审的质证阶段。根据旁听和亲属讲诉,《陈勇评论》仍然发现庭审过程存在着不少举证和程序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
其中包括:
公诉人提供“被害人”指控被告的部分口供上没有签名和日期,公诉人提供的部分银行流水没有银行公章和相关证明,在辩护人和被告人反复指出证据不真实后,公诉人有时回答“那就不作为证据提交了”,有时不做回应,且还在不断继续出具同类型无法证实真实性的证据。
被告人多次要求法庭和公诉人调取被公安扣押,对被告有利的相关证据时,法庭和公诉人均不回复,不采纳,被告人及辩护人发表意见时,法庭和公诉人多次打断,被告人陈述时甚至被关闭麦克风,而公诉人在有关不当发言被法庭制止后,仍自说自话。
在被告人强烈请求法庭要求证人、“被害人”出庭质证时,法庭均以“已经通知,但法庭没有强制约束力”为理由予以回绝,由此导致被告人以“法庭根本就不愿查明事实真相、审判是走过场”为由拒绝出庭。2024年1月7日的庭审,因被告人申忠红拒绝进食而出现生命特征危机,再次被迫休庭。
2024年1月22日,申忠红作为第一被告的两位辩护人都因身体不适提前向法庭请假,但法庭不予回应仍继续开庭。
2024年1月24日的庭审过程中,侦查机关提供的被告人周志宏的审讯笔录,显示记录时间只有9分钟。辩护人当庭质疑道:9分钟,边说边记录都录不完,这难道不是提前要求被告人背好的假证据吗?
根据刑法规定,刑事案件中如果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或轻罪辩护,被告人有权要求公诉人在质证阶段宣读全部质证材料。但本次庭审,公诉人没有按照法律程序要求执行,只是宣读了部分质证材料。
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8名被告人“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申忠红为首要分子,赵林峰为‘二把手’,贺海雄、赵明桂、申质彬、申响宏、周志宏、李帅等其他成员相对固定的‘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
那么,他们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究竟存在着哪些犯罪行为呢?
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1月12日,申忠红与罗某全(借款人)在长沙星沙某小区内打牌期间,告知贺海雄罗某全的位置并要贺海雄带人过来对罗某全进行催收。贺海雄当晚即带申质彬、赵明桂开车窜至该小区守着罗某全催收。
凌晨0时许,罗某全出来后,几人将罗某全带至长沙迎宾路的海逸酒店,其事先开好的房间内,贺海雄在边上睡觉,晚上申质彬、赵明桂轮流守在房间内,防止罗某全逃跑。第二天白天贺海雄跟着罗某全出去筹钱,申质彬、赵明桂在房间内休息,因当天未筹到钱,贺海雄跟申忠红汇报后就先睡觉了。
申质彬、赵明桂继续在酒店房间内守着罗某全不让其离开;第三天白天贺海雄继续跟着罗某全出去筹钱,罗某全当天筹得34万左右还款回酒店后,申质彬看到罗某全包内还有2.2万元现金也一并拿走抵账,晚上约18时左右罗某全才得以离开,持续时间为两天两晚,时长约42个小时。
2015年12月份,在申忠红的安排下,赵林峰指使李帅带人到龚某生(借款人)公司要债,李帅纠集扈弥(外号“耳朵”,在逃)、“聪伢子”(身份不明)、“陈伢子”(身份不明)等人24小时蹲守在龚某生公司办公室外长达一个多月,后涌鑫石油公司通过肖某琴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给李帅,通过丁某银行账户转账42万元给李帅,李帅等人才撤离涌鑫石油公司的办公地。这次赵林峰支付给李帅等人‘讨债费’5万元。
2016年6、7月份的一天,赵林峰告诉李帅,称龚某生在邵东县牛马镇320国道旁有涌鑫石油的加油站。李帅得到该信息后,立即打电话给龚某生,以龚某生欠赵林峰、贺海雄债务未偿清为由向其讨要债务。龚某生称无力偿还,于是李帅以要到加油站闹事相威胁,在该加油站强拿硬要,多次强行索要金额达21948元,并强行索取‘和天下’香烟12条。”
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书中记述的类似“犯罪行为”还有若干。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认定“恶势力”应当把握三个特征: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危害特征。
“首要分子”申忠红在法庭陈述中辩解,自己与“二把手”赵林峰只是老乡关系,和赵林峰认识的时候,他自己已经从事民间借贷业务多年,彼此介绍借款人客户都不收取介绍费等佣金,各放各的贷,谁也指挥不了谁,自负盈亏。
而在阐述和“犯罪集团”成员贺海雄、赵明桂、申质彬、李帅的关系时,申忠红说,贺海雄是赵林峰的妹夫,赵明桂是赵林峰的堂哥,申质彬是赵林峰的司机,李帅是赵林峰的朋友,我没有指挥过他们,他们也不会听我的,我没有发过一分钱工资给他们。
其他两位“犯罪集团”成员申响宏是申忠红的哥哥,周志宏是申忠红的司机,申忠红说,有些借款人还本金或利息给我有时就打到了他们的账户上,他们什么都不知道,只知道是别人还的借款,他们也没有拿我一分钱好处费,纯属帮忙。
辩护人认为,该案被告人虽然多达8人,但全案被告人之间根本谈不上形成稳定的犯罪组织、紧密的组织结构,申忠红与同案被告人并非为实施犯罪行为而纠集在一起的犯罪集团,被告人更谈不上所谓犯罪分工,显然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组织特征不符。
申忠红以及赵林峰等人利用自有、合法、闲余资金,在相关借款人有资金需求,主动找上门请求借款,出于谋取借贷孳息利益的目的,多次向案涉二十多人出借款项,累计出借资金60358万元,至案发前,累计收回借款本息69226.21万元,经折算,涉案借款利率低于4倍LPR,符合现行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上限规定。
申忠红从事的涉案民间借贷,没有任何一起借贷行为导致一定区域内生活或者在一定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群众的合法利益遭受侵害,没有任何一起借贷行为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垄断或者对涉及一定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没有任何一起借贷行为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
案发前,借款债权人申忠红与借款债务人存在未清偿的债权债务是不争的事实,债权人在向债务人催收欠款的过程中,即使偶尔实施了辱骂、恐吓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3款“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之规定,涉案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辩护人认为,申忠红以债权人身份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催债行为绝大部分发生于债务人办公室、茶楼包厢等非典型性公共场所,也不属于经有关部门处理后仍继续实施非法催债的情形,不符合寻衅滋事罪关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客观方面构罪要件。
起诉书指控的全部涉案寻衅滋事行为均与寻衅滋事司法解释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或者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不符,无一构成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后果严重情形。
此外,根据该案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该案的最长追诉期为五年,起诉书指控的涉及被告人申忠红的寻衅滋事事实均发生在2015年12月前,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对龚某生被寻衅滋事的立案时间是2022年1月25日、对余某鹏、龚某先被寻衅滋事的立案时间是2022年3月27日,期间相隔7年,即使被告人申忠红构成寻衅滋事罪,由于已过刑事追诉期,也依法应当对申忠红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陈勇评论》认为,该案在案证据充分表明,多位借款人为了获取申忠红、赵林峰等人的借款,采取了出具虚假材料,伪造银行公章、伪造银行流水等方式实施欺诈,然后又以遭受”套路贷“的名义向公安机关报案,涉嫌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涉嫌”套路借”。
在主张债权的过程中,申忠红本人或委托人对逾期未予归还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采取相应的催债措施天经地义,无可厚非。
最高检、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对此界定得非常清晰:因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涉案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也就是说,只要没有给债务人造成刑法确定的伤害标准,在为解决纠纷的催债行为中发生的一些过激行为和言语就不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这个司法解释,应该说是从情理和法理两个方面对合理合法的催债行为作出了准确的认定,立法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不被扭曲。
因此,对于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书中提到的一些申忠红、赵林峰等人的放贷和催债行为是否达到了“犯罪集团”的标准,是否符合犯罪行为特征,是否对借款人造成了达到刑法规定的伤害标准,这都需要株洲市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进行严格的证据审查。
另外,对于在审理此案的过程当中出现的种种违法违规行为,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必须予以纠正。被告人、辩护人的陈述权、辩护权、质证权、请求权必须依法得到保障。
被告人亲属向《陈勇评论》透露,侦查机关向公诉机关移送该案的第一个罪名就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起诉审查阶段,被告人亲属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进行了申诉,在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书中,“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最终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起诉罪名的变化,体现了上级检察机关对滥用性质严重的黑社会组织犯罪认定标准的纠正,体现了对该案的一种审慎态度。对于该案的公开审理过程,《陈勇评论》将保持关注。
[得瑟]半调子法律人就不要评论了,寻衅滋事罪刑期5年以下的,追诉时效明明是10年,你说5年,哪里学来的法律
为黑社会辩护的人……
应该把这律师一拼判刑,犯有为坏人逃脱法律制裁罪!
湖南有国内最臭名昭著的有黑社会性质的催收团伙。所以这种套路贷警方应该多抓,对你这种为黑社会站台诱导舆论的自媒体应该一并追究法律责任
这律师搞文字游戏很有一手
何止这些
不评论当事人好与坏,一切依法是对的。我们也看到过很多屈打成招的冤案,甚至冤死。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就不应该是有罪推论。我们整个社会都讲法依法才是我们每个人想看到的。任重道远!
这律师蛮有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