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在争论该不该要彩礼吗?先看看这些判决吧

非默不默说事语 2024-03-17 02:15:37

我们一般认为,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由男方给付女方的金钱及财物。彩礼之说古已有之,作为民事交往的范畴,只要没有明显的违法之处,一般坚持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但我国现行婚姻制度中明确要求不得以索要财物。

所以,关于彩礼是否违法的争论一直都在。只是也从没有止住给付彩礼的脚步和逐年增高的彩礼数额。为了体现法律对百姓生活的调节和指导作用,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一直有规定彩礼退还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第五条和《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关于彩礼退还的条件是一样的。

即:“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当然,现在生活水平高了,女方父母拿到彩礼后,也多是直接给到女儿手中,日后填补到小家庭的生活。

今天在裁判文书网搜了几篇关于退还彩礼的判决,看完有一点心得:女孩儿一定要保护好自己,你可以不要彩礼,如果要了彩礼,就千万要存好了,在生孩子之前千万不要拿出来贴补小家庭,否则很可能在离婚时被判部分返还。那时候,你也很难举出证据证明彩礼花到哪里去了,只好自己和父母拿钱出来赔。真真算的上“赔了夫人又折兵”。

这几个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半年后离婚,法院判决返还部分彩礼。

一个女孩儿在2020年12月2日与男方登记结婚,登记前及登记当日,男方共给付女孩儿和她的母亲266000元。2021年1月11日,男方又给女孩的母亲转账38000元,并备注为“彩礼”。后来双方结婚并共同生活半年后,双方离婚。后男方起诉女方返还彩礼,法院判决部分返还。

法院认为:“本案中,熊某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转账凭证和录音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在熊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前后,熊某多次向王某及母亲支付现金、赠送礼物,上述行为应是以王某与熊某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双方登记结婚后仅半年,熊某即诉请解除婚姻关系,二审酌情判决返还彩礼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并无不妥之处。”

裁判文书号:(2023)甘民申1638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未登记而办理结婚仪式,后怀孕流产,法院判决退还部分彩礼。

女孩儿2019年2月与男方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5月订婚,男方给付彩礼现金200000元,及金首饰若干。2019年11月,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办结婚仪式,但并未登记领结婚证。结婚仪式上女孩儿收到叫钱9500元。

法院认为:“综合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长、案涉彩礼数额较大、孙某曾经怀孕流产以及办理婚礼的支出、孙某已经返还首饰的价值等情况,酌情判决孙某返还彩礼礼金10万元。”

裁判文书号:(2021)苏06民终3202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3.婚姻关系存续22个月,仍判决返还部分彩礼。

女孩跟男孩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结婚前,男方给付女方付彩礼、买车钱、零某某、衣服钱、压箱钱、首饰钱若干。后男方起诉返还彩礼,并提供证据证明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法院判决部分返还彩礼。

法院认为:“本案中,宋某向杨某给付彩礼、买车钱、零某某、衣服钱、压箱钱、首饰钱均是结婚为目的,但2人婚姻关系仅存续22个月,且双方实际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宋某以打工为生,现因给付上述费用对其生活造成了困难,原审法院判令杨某返还部分款项并无明显不当,”

裁判文书号:(2022)陕民申1766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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