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消灭后产生新债务,原抵押权是否可继续担保新债权?

非默不默说事语 2024-03-17 02:15:40
#每日普法#​黄药师向欧阳锋借钱,把桃花岛抵押给了欧阳锋,并且到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借款到期后,黄药师偿还了借款和利息。 接着,黄药师又向欧阳锋借了500万,两人约定还是用桃花岛做抵押担保。但为了省事儿,两人商量不去重新办理抵押登记了,还是用原来的抵押来担保这500万借款。同时,黄药师还向洪七公借了600万。这两笔借款的到期日相同。 这两笔借款到期后,黄药师都无法偿还了。欧阳锋和洪七公同时到起诉了黄药师,要求判令黄药师偿还借款及利息。洪七公申请法院查封了桃花岛,欧阳锋没有申请,但欧阳锋主张其对桃花岛享有抵押权,应该优先于洪七公受偿。 【分析】洪七公享有优先受偿权。 理由为: 1.主债权消灭,从债权消灭。因此,当黄药师偿还了第一次向欧阳锋的借款后,欧阳锋对桃花岛享有的抵押权消灭。无论两人是否去办理解押手续,该抵押权已经消灭。 2.抵押权是登记才能成立的权利,不登记不成立。因此,黄药师第二次向欧阳锋借款时,两人口头约定用桃花岛抵押而未办理抵押权登记。因此,该抵押权不成立。欧阳锋和洪七公的债权都是普通债权。 3.我国民事诉讼中,只有在被告进入破产程序后,各普通债权人才享有同等受偿权。在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各普通债权的债权实现坚持查封优先原则。洪七公对桃花岛申请了查封,而欧阳锋没有申请。因此,洪七公享有优先于欧阳锋的受偿权。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 主债权消灭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第三款 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或者其他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让法律温暖起来#​#必知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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