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土地流转还是以租代征?自然资源局有查处职责!

智勇评社会 2025-01-11 11:40:41

究竟是土地流转还是以租代征?近日,不少地区利用百姓对征收政策的不熟悉,仅凭一份合同就企图非法占有百姓的土地,而当老百姓向自然资源局举报此类违法行为时,却未能获得依法应有的回复,一起来看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贾燕丽律师是如何巧妙处理这起案件,为李女士争取到应有权益的!

【案情:土地流转有猫腻,查处申请无回信?】

李女士承包的土地位于辽宁省某村,对涉案土地享有合法权利。近期李女士所在村开始对包含李女士在内的村民承包土地进行流转,与村民签署土地承包合同,将村民名下承包地以每亩1200元的价格进行转租,李女士心生怀疑,有所疑虑,并未签署这份协议。而此时村内部分农民的土地已经被流转,且实际上部分土地已然被占用!

咨询了律师后才知道,这种协议,名为“土地承包合同”实则属于土地租赁协议,且据李女士了解,这部分土地出租后并非用于发展农业,而是用于非农业建设使用,未经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用于非农业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第六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故此,在律师的帮助下,李女士向自然资源局提出查处申请,但是自然资源局至今未予以答复,故又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求自然资源局履行查处职责!

【律师:“不在职权范围”不是逃避履责的借口!】

自然资源局为什么不回复呢?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给出答案:“经我机关核实,申请人承包土地所涉及地块未在我局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申请人反映**村对申请人承包的土地进行流转(转租)及以租代征问题的解释及认定不在我局职权范围内。”

一句不在职权范围就能逃避履行法定职责么?当然不是!

对于被申请人的回复,律师指出:

首先,被申请人具有对土地领域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的法定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省、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其次,被申请人收到查处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职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告知。自然资源部自然资发〔2018〕78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规定:“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职,将违法问题投诉举报信件纳入12336违法举报平台、微信平台等处理,规范投诉举报事项转办答复工作,并以适当形式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人工智能等手段,实现投诉举报事项处理上下联动,依法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具体承办投诉举报事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据此可知,行政机关在收到投诉举报事项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违法查处申请书》后至今未对申请人进行答复,已明显超出60日法定期限,属未履行法定职责!

最终,复议机关采纳了律师意见,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于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违法查处申请书》作出答复。委托人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在明律师有话说】

自然资源部门收到以租代征违法举报后,应立即核查线索,制止违法行为,现场取证并立案调查。确认违法事实后,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责令退还土地、拆除违法建筑、罚款等,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同时,形成书面文件归档,并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利用科技手段提高执法效率,确保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无论查处结果如何,都将以正式方式及时告知举报人,而不能以一句轻飘飘的“不在职权范围内”敷衍塞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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