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不对称、不公开,历来为业主所诟病,是住宅小区物业矛盾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最近浏览到四川《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其中关于业主知情权的4条规定很值得一看。
一是明确业主有权查阅、复制小区物业管理档案。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记录、管理和查询制度,对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等重要事项如实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业主有权查阅、复制,业主委员会不得拒绝,但是属于个人信息法律保护范围的除外。
二是不持续公示设施设备清单罚款万元。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承接后三十日内,制作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公示牌,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持续公示。
同时,在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如果未按上述要求制作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公示牌并持续公示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是明确规定物业合同应送至每户业主。该《条例》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共同决定前,将物业服务选聘方案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送至每户业主,方便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检查和监督。
四是妨碍业主对公共收益的知情权,物业企业、业委会都将被处罚。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委员会利用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将收支单独列账,每半年至少公示一次。业主对公示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有权查阅、复制相关收支明细、合同等材料。
法规条文很好,不落实怎么办?该《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人违反本上述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业主查阅、复制相关收支明细、合同等材料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拒绝或者阻碍业主查阅、复制相关收支明细、合同等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泸州市这个地方法规是去年9月经当地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经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于今年元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
时下已经进入12月,近一年了,不知当地的执行情况怎么样?
(信息来源: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官网2024年3月11日政策文件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