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男子买彩票刮出价值10万的金条大奖

凡夫情理法 2024-12-31 14:29:58

在浙江湖州,彩票迷王先生花20元买了几张彩票,中了10万金条大奖。去兑奖时,彩票站老板称活动过期不兑付。王先生生气曝光并找福彩中心,均未解决,最后选择法律诉讼。

“你这不是坑人吗?我花了20块钱,买了兑奖的彩票,现在你却告诉我不能兑奖?这不是诈骗吗?”

这是本案故事的主人公王先生,他被彩票店老板气的无语了。

原来,在浙江湖州,王先生每天上下班总会经过小区门口的那家彩票站。

这天,在他下班回来路过彩票站,脑袋一热决定花个20块钱买几张刮刮乐彩票试试手气如何。

进入熙熙攘攘的彩票站,在一堆彩票中挑了几张,他拿着彩票就出门回家了,他边走边刮,内心祈祷着自己中个大奖。

突然,自己手里的彩票上赫然出现了一个金光闪闪的“金条”标志,他惊呆了。

“哎呀妈呀,老天爷,我中大奖了!”王先生一下子跳了起来大声喊着。

王先生跑回彩票站,把彩票递给老板看,准备兑奖。

“对不起,这……这活动已经结束了,不能兑奖了。”老板一看,连忙支支吾吾地说。

“什么?活动结束了,那你还再卖彩票?”

这就发生了本案开头的一幕,王先生回过神来,被气得咬牙切齿。

“先生,你这彩票本身没过期,但是送金条的活动已经结束了,所以,你就算中了金条,也拿不到了。”老板也是一脸无奈地这样解释。

王先生知道了原委后,就问老板这个事情该如何解决?

“好的,那你就去找福彩中心吧,这事我也做不了主。”老板怕王先生一直纠缠,就这样说。

为了加大社会影响力,王先生决定找媒体曝光这件事,在记者陪同王先生又到了彩票站,却发现彩票站大门紧闭暂停营业了。

就这样,他和记者直接跑到了福彩中心。

结果,中心工作人员解释:“我们确实有送金条的活动,但中奖后必须在活动期间内来兑奖,如今那个活动已经结束了,但是彩票还在销售,当然你就无法兑奖了。”

王先生怒了:“你们这不是明摆着坑人吗?活动结束了还卖这种彩票,这不是欺骗消费者吗?”

这时,旁边的彩票店老板说要么退你20元钱,要么就让王先生免费再刮一次彩票。

王先生根本没有理睬他们,一纸诉状将彩票店老板和彩票中心告上法庭,要求兑付价值10万的金条。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王先生支付了20元购买彩票,而彩票站老板作为彩票中心委托的主体经营者,有义务在王先生中奖后给予兑奖。

但是,彩票站老板却以活动过期为由,拒绝给王先生兑付价值10万的金条大奖,不管他的理由如何,这显然是一种违约行为。

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本案中,彩票站老板在销售彩票时并没有告知王先生活动已经过期的事实,导致王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彩票,而王先生是奔着大奖去的,导致了空欢喜一场。

作为彩票站老板的广告宣传,就是一种邀约邀请,而王先生在花钱购买彩票的行为,就是自己对这种邀约的承诺。

所以,王先生与彩票店之间已经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彩票站老板有义务履行自己的承诺并兑换金条给王先生。

最后,法院裁定彩票中心和彩票站共同履行支付给王先生价值10万的金条。

网友说:“做生意诚信为本,言出必行,你要是骗消费者,那最后坑的还是自己。“

网友说:“本案中彩票站老板以及彩票中心,在活动结束了还在买彩票,这种侥幸心理,就是诈骗的行为。”

对于这件事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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