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35号文的配套文件,47号文要求“砸锅卖铁”全力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在地方债务风险降低至中低水平之前,严控新建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清理规范在建政府投资项目。
明确12个重点省份(即债务高风险地区):
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重庆、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
除供水、供暖、供电等基本民生工程外,省部级或市一级2024年不得出现政府投资新开工项目。
推迟或停止目前使用投资不到一半的项目建设。要求这些省市应尽一切努力将“债务风险降至中低水平”。
1、严控新建政府投资项目
除民生类项目及国家级别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外,12个重点省份(亦可称之为债务高风险地区)的大部分新建政府投资项目均将受到严格限制,很难继续推进。
出发点是“防止一边化债一边新增”。
(1)原则上不得在交通、社会事业、市政、产业园区、新型基础设施、楼堂馆所、棚户区改造等领域新建(含改扩建与购置)政府投资项目。
(2)可以通过中央投资、财政资金等予以支持并可依法合规举债筹措资金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需满足为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批准,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国家有关专项规划及国家战略规划纲要等条件。
其它项目确有必要的,均需提级论证、严格把关。
(3)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十四五”规划和各类国家区域规划和战略规划的跨省、跨流域和保障人民财产安全的重大项目,以及本轮稳住房地产的抓手三大工程---保障房建设、“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城中村改造)项目等。
仍可按原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中央投资、财政资金等予以支持保障,同时可以依法合规举债筹措资金。
2、严格清理规范在建政府投资项目
对存量项目进行清理,总投资完成率低于50%的大部分项目要缓建或停建(尤其是低于30%),总投资完成率高于50%的小部分项目要缓建或停建。
对于那些总投资完成率已经超过一定比例且被缓建或停建的项目,必然会在后续处置中产生一系列经济或社会问题。
不过47号文明确,地方政府要承担解决这些问题的主体责任,即存量项目清理和风险化解均由自己解决。因此,这12个重点省份的压力将非常大。
重点省份要按照工作进展情况对本地区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估,确定续建、缓建或停建。
可以续建的项目:
(1)总投资完成率超过50%且已落实后续建设资金,并视情况优化建设方案、压缩投资规模的;
(2)项目总投资完成率未超过50%,但经省级政府严格审核论证背书的。
应当缓建或停建的项目:
(1)总投资完成率超过50%但存在重大问题的;
(2)总投资完成率超过30%但未超过50%的,原则上应当缓建;
(3)总投资完成率未超过30%的,原则上应当缓建或停建。
针对上述项目,要制定缓建项目过渡计划,避免形成“半拉子工程”,同时要妥善处理缓建、停建项目存量融资,防止出现金融债权悬空、不得逃废债务、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
47号文意味着,12个重点省份的2024年新开工项目,在审批环节将会变得非常严。
除符合规定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民生工程项目外,其它项目若要新建基本均要提级论证、严格把关。
按照一贯地执行逻辑来看,这一基调总体意味着,12个重点省份2024年的新开工项目基本会被一刀切地停掉。
三
部分省份投资将存重大调整
财联社梳理上述部分重点省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后发现,工程项目近期被终止居多。
截至1月29日,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披露工程招投标终止的公告达16条,远超2023年12月份的6条,其中本月项目终止原因多为“因项目计划调整”,累计达10条。
据观察,1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召开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
会议提出要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压减非急需非刚性支出、维修改造项目、政务信息化建设和运维项目,严控“三公”经费和一般性支出,让“过紧日子”成为常态。
近期,云南的停缓建名单也出来了,一共有1153个项目,其中在建项目189个,涉及投资额约483.81亿;
已审批未开工964个,涉及投资额约2420.88亿。两者加起来地方政府今年少投资2904.68亿。
交易所企业债城投类主体“余额管理”新政策。
(1)隐债主体不得新增(核心子公司涉隐无影响);
(2) 3899名单内主体:12个重点省份不得新增,非重点省份的省级政府出文,根据地市级名单内余额,可以推进审核工作;
(3)“余额”概念是在一个地级市的范围内,即 A企业到期,A企业自己不再做企业债了,省/市里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转到B企业上做“新增”;可以在要到期的企业债额度内,新增注册企业债,募投还是用于项目。
(4)企业债到期余额按名单内和名单外两个“池子”分别计算,即名单外申报主体可新增余额不得超过地级市范围内名单外存量企业债券到期余额。
(5)主体不在3899 穿透后子公司在3899的,按照3899计算余额。
(6)省级或者授权地市级(国家级新区可以视为地市级)政府需要出文,出文内容要求:
1. 需要省级政府明确:发行主体是否在报送国务院的平台名单内;地市级区域内具有融资平台性质的企业已经申报企业债券规模,未超过相应企业全年企业债券到期规模;保证已申报金额不超过该地区同类主体已发行企业债券到期金额。
2. 需要写明发行人的全称、社会信用代码、现在申报的企业债券要素、募集资金用途;政府是否予以支持。能出文,则可以继续推进;省/市政府文件为先决条件。
实际情况是,整体城投债券发行审批都空前严格,名单内城投反而相对容易,虽然仅可借新还旧,名单外城投审核程序更加严格和复杂,还需要地方政府出函,化债专班签字,不论借新还旧还是新增难度都大大增加。但是名单内城投又普遍存在付息压力,城投公司ROA远低于债务利率,而地方政府财政收支压力较大,也难以提供支持。
1. 受理阶段
名单内,优先借新还旧,首次注册城投企业将可能不被受理。名单外,视情况而定,若判定为城建类,无论新增或借新还旧,都要求至少地市级人民政府出函才可推进到下一阶段,目前优先用于借新还旧。若发债主体判定为非城建类企业,预计可以受理。
2. 审核通道内
名单内,借新还旧。名单外,行业组判断是否为城投,非城投按产业类正常审核注册;若认定为城投,要求至少地市级人民政府出函才可安排上组长会和注册会,审核结果将由组长和主任等领导集体决策,目前优先用于借新还旧。
3. 已拿批文待发行
已拿注册批文待发行的,参考前述要求执行。
(2)政府出函要求
目前,交易商协会“3899 名单”外平台借新还旧发行需至少地级市政府(如为区县平台、则上升至地市级;且必须为地方政府,不可以是财政局或国资委)向协会出具带文号、日期、 盖章的红头文件。内容需要包括如下要点:
1. 企业是否为市场化经营主体;
2. 根据企业注册发行文件披露信息, 企业涉及地方政府的收入及与代建等业务或资金往来形成的政府类应收款项和回购资产相关情况是否属实;
3. 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支付上述款项或回购相关资产是否涉及虚假化解或新增地方政府隐形债务;
4.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是否涉及虚假化解或新增地方政府隐形债务且政府出文后, 目前交易商协会反馈, 需要预留 2 周以上时间, 交易商协会要向财政部汇报(等于是突破了名单,新增了兜底债务)后方可借新还旧。
(3)城建类判断标准(实质重于形式,仅作参考)
目前交易商协会对城建类企业的审核要求较为严格。经咨询,目前交易商协 会主要从收入、现金流两个层面对发行人进行是否为城建类企业的判定,也可能根据发债主体的资产结构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