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撤销,却被法院判定为无效?丨民法典小故事(1105)

每天学一点案件 2024-03-27 07:17:46
这是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当事人拟了两份合同,但主体不一样,法院判定虚假合同无效。 附:余某与李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云0102民初19736号 原告:余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某某(系原告余某某之子,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李某。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李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余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某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撤销2023年9月27日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判令被告履行原房屋买卖合同义务支付应付税款,配合原告办理标的房屋1509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以25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2023年9月27日起计算至办理完毕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之日止);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余某某自愿放弃了第2、3项诉讼请求,故本案不再审理第2、3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20日,1509房屋的原共有人阮某某甲、阮某甲、阮某乙、阮某某乙、余某某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约定以75万元的价格将1509房屋出卖给被告,此次交易的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约定的税费由被告承担……。 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购房款中的50万元,1509房屋亦交付给被告占有使用。 2023年9月21日,原告经登记为1509房屋的权利人(单独所有)。 2023年9月27日,原、被告为走流程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签订网签格式合同(即《二手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二),原告在不清楚合同内容、双方未协商一致明确合同具体条款,以及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作人员未做任何提示、说明的情况下签字。 原告认为,原合同明确约定房屋过户产生的税费由被告承担,而网签合同系重大误解所签,本质是双方为履行原合同办理过户走流程所签订,并非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 因此提起诉讼,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李某辩称: 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有其子阮某全程陪同,合同二(包括存量房网签交易信息表、承诺书)系其在知晓合同内容并确认无误的情况下签订,且已办理网签手续。 税费的金额和承担都是税务机关确定的,不存在我提前知晓并故意准备的情况,故本案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可撤销事由,合同二合法有效,原告无权请求撤销。 同时,合同二在网签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已就合同内容(特别是税费承担内容)多次与双方核对信息并征得双方同意才办理的网签,原告主张其对相关内容不知情的情况并不存在; 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原告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我存在过错,故诉讼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原告的不诚信行为贯穿整个交易过程,最初其以各种理由拖延交付1509房屋达2年,直至我提起诉讼并经强制执行后才交付,本次诉讼也是原告不诚信行为的再次表现。 综上理由,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20日,阮某某甲、阮某甲、阮某乙、阮某某乙、余某某(甲方/出卖人)与李某(乙方/买受人)签订的合同一约定: 标的物(回迁房):1509房屋,建筑面积约69.12平方米; 转让价款75万元:⑴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定金2万元;⑵买卖合同签订后支付购房款48万元;⑶甲方取得1509房屋房产证,双方办理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后按揭贷款支付25万元; 税费承担:⑴本次交易产生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土地出让金、契税等税费由乙方承担;⑵合同履行过程中新增的税费由法定义务人承担; 甲方于2019年9月1日将房屋交付给乙方无偿使用6个月,合同签订6个月内甲方将1509房屋交付给乙方。…… 合同签订后,李某向阮某某甲、阮某甲、阮某乙、阮某某乙、余某某支付了购房款(包括定金)50万元。 2021年5月10日,李某以阮某某甲、阮某甲、阮某乙、阮某某乙(注:阮某某乙于2020年5月18日去世,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继承人为阮某某甲、阮某某乙、阮某某丙、阮某某丁)、余某某未按合同一约定交付1509房屋为由诉来本院,本院审理后于2022年5月9日作出(2021)云0102民初9078号民事判决:阮某某甲、阮某甲、阮某乙、余某某、阮某某乙、阮某某丙、阮某某丁、阮某某戊向李某交付1509房屋……。现1509房屋由李某占有使用。 2023年9月27日,余某某与李某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云南省二手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自行成交版),以下简称合同二】约定:1.标的房屋:1509房屋,建筑面积:69.16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云(2023)五华区不动产权第0××4号;2.成交价:75万元,于本合同签订时支付全款;3.房屋交付:已交房;4.房屋所有权转移发生的税费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税费。…… 本院认为,合同一系当事人为交易1509房屋而签订并已实际履行(即支付购房款50万元并据此判决交付房屋)的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对合同的效力依法予以确认。 原、被告在履行合同一项下的不动产权转移登记义务时签订合同二,由于合同二的主体与合同一不同,合同二的效力并未经合同一项下的共同出卖人认可,故合同二不发生变更合同一的效力,而系独立合同。 综上理由,合同一和合同二同时成立在法律上形成当事人在交易1509房屋过程中订立有多份合同的情形,结合合同成立的原因和履行情况综合判断后,本院依法确认合同二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交易订立多份合同中的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该合同仅系当事人为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而签订,故该合同因意思表示虚假而无效,当事人交易1509房屋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仍应按合同一履行。 应当说明的是,虽然合同二签订时合同一项下共同出卖人中的阮某某在场,但其无权代表(或者代理)其他共同出卖人作出意思表示,故合同二不发生变更合同一的效力。 同时,由于合同二经审理属于无效合同,故本院对原告请求撤销该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2023年9月27日原告余某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云南省二手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自行成交版)】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驳回原告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其恒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周恩耀 书 记 员 邓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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