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信律师|谢小明律师:职务犯罪中揭发型立功的解读与运用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4-10-11 13:35:00

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谢小明律师律师根据法律条文规定及判断规则,分析解读了职务犯罪中揭发型立功的解读与运用,供大家参考。

一、职务犯罪揭发型立功的成立要件:

对比监察法第三十二条、监察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和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发现,职务犯罪揭发型立功的成立要件包括:

1、揭发主体是涉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而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揭发主体是犯罪分子,涉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是与主案被调查人相对应的称谓,揭发行为须涉案人员本人所为,不能由其他人代替。

2、揭发对象是有关被调查人,即作为监察对象的公职人员,而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揭发对象是他人。揭发时间发生在审查调查阶段,如果是移送司法机关后揭发的,依照刑事法律予以认定。

3、揭发内容是职务违法犯罪行为。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与职权具有关联性,没有职权关联性的如一般刑事犯罪等不包括在监察法规定的情形中,如果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构成立功,则适用刑法规定。

4、揭发内容经监察机关查证属实。查证属实一般指相关案件已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揭发内容已列入被揭发人职务违法犯罪事实,不强调已被政务处分决定、有罪裁判予以认定。

二、揭发共犯是否成立立功的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根据该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而对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则不能构成立功。

三、立功的常见情形:

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才构成立功。具体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行贿人揭发对合受贿人以外的其他人的犯罪行为;二是行贿人揭发对合受贿人的其他犯罪行为,包括其他受贿犯罪行为。行贿人揭发与其行贿对应的对合犯,不构成立功。

四、涉案人员是否构成立功的条件:

涉案人员是否构成立功,需综合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监察法第三十二条与刑法第六十八条衔接问题。涉嫌行贿犯罪、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所涉案件以外的被调查人职务犯罪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依监察法第三十二条提出从宽处罚建议,司法机关可依刑法第六十八条予以处理。

二是,监察法第三十二条与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衔接问题。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贿人主动交代的时间节点在被追诉前,将被追诉后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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