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黄河公安”是否可行?
晶源阅览趣事
2025-03-08 11:2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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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流域,作为黄河水系自源头至入海口的广阔地理生态区域,涵盖了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南、山东九省区,被统称为黄河流域九省区。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该流域的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多次主持相关座谈会,并推动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工作规划。然而,近年来,破坏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和生态保护的违法犯罪行为仍频发。尽管九省区公安机关已建立如“打击犯罪协作区”等执法协作机制,但高效、常态化的执法监管协作机制尚未真正成型,打击治理合力尚显不足,这一困境严重制约了公安机关的执法效能,削弱了国家对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和生态保护的治理成效。
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脆弱,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多发。以山东、河南为例,相关案件数量众多,类型多样。由于黄河流域环境资源的流动性和跨行政区划特征,此类犯罪往往具有跨省区特点。当前,黄河流域九省区公安机关虽有一定协作,但缺乏高效常态化的执法监管协作机制。为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加强协同配合,公安机关亟需进行顶层制度设计。设立黄河流域专门公安机关,可从国家层面统筹谋划公安执法监管工作,强化九省区协同联动,夯实执法监管基础,形成强大有效合力。此举有利于优化黄河流域公安执法监管顶层设计,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高质量公安执法司法保障。
历史维度上,我国近代黄河流域水上警察专门机构的设立为当今设立黄河流域专门公安机关提供了宝贵启示。1913年,北洋政府颁布法令,将长江及其他水师改组为水上警察,黄河流域的多个水师也随之改组。1915年,北洋政府又颁布了《水上警察厅官制》,明确了水上警察的设置、职责及管理体制。在此背景下,河南省黄河水上警察于1920年改为黄河水上警察局,并划分区域驻巡。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各省水警情况得到调查,河南省的黄河水上警察局更名为河南黄河水上公安局,并一直沿用至新中国成立。同时,山东省也设立了南运湖河水上警察局,维护境内黄河流域的水上治安。
现实维度上,长江航运公安局为黄河流域专门公安机关的设立提供了成功范例。该局自1953年成立以来,作为国家治安和刑事司法的重要力量,一直负责长江干线水域的公安管理。其体系完善,设有16个公安分局、1所人民警察学校和81个基层派出所,职能涵盖治安、刑侦、突发事件处置、反恐防恐等多方面。2019年,长江航运公安局划转公安部统一领导,进一步强化了其跨区域管理水域的公安事权。同时,该局积极履行生态保护职责,特别是在长江大保护国家战略中,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等犯罪活动。例如,2017年成功侦办安徽芜湖“10•12”非法处置固体废物系列案,打掉多条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产业链。
黄河流域专门公安机关的职能配置需紧密结合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小浪底水利枢纽管理中心的职能。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作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关键机构,负责水资源保护、水利设施管理、水政监察及安全生产指导等工作;而小浪底水利枢纽管理中心则专注于水利枢纽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安全保卫。为实现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国家战略,黄河流域专门公安机关应统一领导九省区及新疆内陆河区域的公安执法司法工作,督办重大刑事案件,行使指定管辖权,对特定水域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并承担相关行政职能,同时加强对食品药品环境安全重大刑事案件的督办。
黄河流域专门公安机关将主要负责督办黄河流域九省区及新疆内陆河区域内,对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构成重大威胁的刑事案件,同时,对于省际间发生且存在管辖争议的同类案件,也具备行使指定管辖权的职责。上述职能不仅关乎地方安全,更涉及到国家层面的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大局,无疑属于中央事权的范畴。基于此,黄河流域专门公安机关理应作为公安部的内设机构或派出机关,统一行使相关公安管理事权。另外,考虑到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已被确立为国家层面的重大战略,黄河流域专门公安机关的行政级别设定应不低于正厅(局)级,以更好地匹配其重要职责和战略地位。
黄河流域专门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设置需区别于长江航运公安局,鉴于黄河干流多数区域不通航,不具备长江那样的客货运功能。机关内设机构可参照长江航运公安局,设立办公室、法制、信息通讯、财务、基建装备、审计、警务督察、警卫(船舶保卫)、政治部(下设宣传教育、组织人事)及纪委办公室等部门。直属实战单位则保留国内安全保卫总队、治安管理总队(水上巡逻警察总队)和刑事侦查总队(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同时,可将水利部小浪底水利枢纽管理中心管理水域内的河南省公安厅小浪底公安处整建制划归黄河流域专门公安机关统一管理,并命名为国家黄河流域公安局或国家黄河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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