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朋友给我留言说,他当了三年的民办教师后考上了大学,大学四年毕业后分配到了某县级机关工作,在今年办理退休时,当地人社部门在审核个人人事档案时,认为他大学毕业后没有继续从事教育工作,民办教师三年的工龄不能认定为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因而不能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这位朋友因为三年的民办教师的工龄不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受到了很大的影响,朋友由于是机关工作人员,和当地人社部门工作人员都很熟悉。很多人认为人熟好办事。但涉及到原则性的问题,即使是再熟悉的人,不管是领导还是普通公务员,人社部门都是不敢懈怠的,只能按照政策规定来执行。
对于民办教师工龄的认定,目前执行的政策依据还是原国家教委数计字(1986)179号,即国家教委关于民办教师工龄的复函。这个复函是当时的国家教委答复河北省教委关于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
由于河北省的这个请示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不仅是河北省有这样的问题,全国其他地区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当时的民办教师、代课教师支撑起了农村教育的半边天,广大的民办教师为80年代的教育工作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他们的贡献理应得到国家和社会的承认。
在全国的几百万民办教师中,现在基本上都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陆续开始办理退休。对于那些一直从事教育工作,从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人,工龄的认定是比较明确的,只要在最后一次从事民办教师的岗位上转为公办教师的,其从事民办教师的工龄和转为公办教师的工龄连续计算。
但对于考上大学或是中专以后,被国家分配工作后成为国家干部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各地一直存在比较大的争议,各地的做法也不完全相同。为了统一认定民办教师的工龄问题,河北省教委向国家教委进行了专题请示,国家教委的回答也作为处理民办教师工龄的政策依据。
按照国家教委数计字(1986)179号复函精神,民办教师或是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是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经组织批准从事民办教师工龄计算为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在两个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虽然这个复函的文字很简洁,但理解起来也是比较容易的。按照我的理解大概有三个要点:
一是在转为公办教师之前的单位转为公办教师的,从事民办教师的工龄要计算连续工龄。
二是在两个单位从事民办教师的工龄,只要是经过组织批准调动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果不是经过组织批准调动而是自己选择的,第一次从事民办教师的工龄不计算连续工龄。
三是大学毕业后没有从事教育工作,而是从事其他工作的,比如公务员或是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从事民办教师的工龄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大学毕业以后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民办教师的工龄要计算为连续工龄。
从事过民办教师的朋友,在办理退休时,只要认真对照这三条,对于自己从事民办教师的工龄能否计算为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能否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心中应该就有数了,对于人社部门的认定自己也就应该理解了。
人社部门,对于退休前的工龄认定,整个过程还是比较透明的,认定的依据和政策,在网上都是可以查找的,各个地方的规定都是根据国家规定来细化的。很多时候规定就是规定,按照规定办事,也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种保障。
我本人也是当过民办教师的,只不过我大学毕业以后是继续从事的教育工作,虽然我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只有一年多点,后来调动到机关了,但也算是毕业后继续从事教育工作,所以我担任民办教师一年的工龄是计算了的。
综上所述,担任民办教师三年后考上了大学,毕业以后分配到了机关,由于毕业后没有继续从事教育工作,按照国家教委数计字(1986)179号复函的规定,担任民办教师三年,当地人社部门不认定为工龄,不视同缴费年限这是正确的,也是有政策依据,不要因此而烦恼。只要是按照政策依据执行的都要正确对待,对于个人认为不符合政策依据的,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当像这种政策依据比较充分的认定,行政复议都没有必要去做了,那等于是在浪费自己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