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受制于“程序空转”中,这是很多个案中令当事人极为无奈的情形。任凭你法院怎么“责令被告限期重新作出答复/处理”,人家就是我行我素,持续找出各种理由来不予公开。当事人看上去赢了程序,却可能拿不到想要的实体材料。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徐会元律师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就碰到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已两次判令被告对当事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未实质性公开涉案信息。那么,当事人第三次起诉后被告xx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又有什么可说的呢?
【基本案情:诉了两次都公开不出来的搬迁评估补偿信息】委托人是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xx有限责任公司,其出于自身需要于2021年7月向xx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当地4家乳制品公司的搬迁评估补偿报告及一切经济损失的报告。
经开区管委会当年签收后未给予任何答复。委托人于是向法院起诉,法院于2022年5月作出本案第一份判决书,责令经开区管委会在20日内就原告申请的事项作出答复。
然而2022年5月的判决作出后不久,经开区管委会就向委托人作出了一份答复,称涉案4家乳制品公司“无法取得联系”,故对委托人申请公开的事项暂不公开。
好容易书面答复却就答复了个这,委托人无奈只得再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2023年5月作出本案第二份判决书,撤销经开区管委会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其在20日内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但好事似乎从来多磨。2023年11月,经开区管委会终于作出了新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委托人涉案4家乳制品公司面对管委会的函询均答复不同意公开,其中两家公司有书面回函,另外两家公司则是电话回复。管委会据此告知委托人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无法公开。
如此信息公开“车轮大战”实在令人瞠目结舌。委托人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徐会元律师指导下,第三次向内蒙古自治区xxx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经开区管委会作出的第二份《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其重新进行答复。
【律师解析:“不同意公开”需要证据证明】本案于2024年9月和11月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答辩称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并非由其部门制作的政府信息,本就不符合信息公开申请的条件。且在4家乳制品公司明确答复不同意公开的情况下,涉案信息因牵涉4家企业的商业秘密而依法不应予以公开。
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徐会元律师则指出“搬迁评估补偿”的有关信息明显属于应当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范畴,且被告经开区管委会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4家乳制品公司均不同意公开,也无证据证明本案不属于“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法定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情形。
【案件结果】2024年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xxx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内0782行初35号《行政判决书》,认定被告经开区管委会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向涉案4家公司函询及其中两家企业电话回复不同意公开的事实,在被诉答复中也未写明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一审判决撤销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经开区管委会在60日内重新作出答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再度得到初步维护。
【在明提示】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徐会元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大家的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2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据此,一方面行政机关需要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另一方面也要就自己最终的决定给出相应的证据,而不是只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就一律不能公开。这一规定在实践中的把握值得广大被征收人学习和掌握。(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