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完成大修:资本制度要完善,公司减资先规范

怀蕾国企改革 2024-02-21 18:41:09

导读

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相隔三十年,在同一时间通过和施行,本次修订致敬公司法三十周年,而立之年的公司法迈向新时代新征程。

本次修订之所以称之为大修,是因为本次公司法修改历时五年、历经四次审议,按照传统,小修为“正”,大修为“订”,公司法颁布以来已经历经四次修正和一次修订,本次修订为第二次修订,是公司法施行以来修改内容最多、力度最大的一次:新公司法共有15章266个条文,在2018年《公司法》13章218个条文的基础上删除了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涉及实质性修改达110余个条文。

适逢2024年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全面推行,迎来改革大年,新公司法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成熟定型补齐最后短板,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我们也将推出系列解读文章抛砖引玉,以资共享。今天我们聊聊新公司法如何完善公司减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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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输出制度

设立公司需要股东投入资本,也需要建立股东收回资本取得回报的制度,这就是资本输出制度,资本有输入有输出才能实现可持续的健康流动。但是长期以来,虽然我国公司法历经多次修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仅仅集中在资本形成阶段,对公司运营中资本或者利益流回股东以及公司解散的资本规则并没有进行修改,公司减资制度、利润分配制度等规则仍然停留在20世纪90年代,严格的资本输出管制无疑会损害投资人信心,进而降低投资人对公司的投资意愿。

投资人投资目的是为取得回报,过度的资本输出管制,不利于公司资本制度的整体改进。本次公司法修订完善了资本输出的各项规则,对公司利润分配、股权回购、减资、财务资助、公司注销等资本输出进行一体化规制,补齐了公司资本制度的最后一块短板,为公司投融资创新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三)完善公司减资规则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公司法完善了普通减资制度,为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本次公司法修订坚持“同比减资”原则,即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在此基础上,新公司法充分尊重公司意思自治,明确“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作为等比例减资的例外情形,这为“业绩对赌”等特定情形下个别股东定向减资保留了灵活空间。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新公司法引入了简易减资规则,简易减资的实质是通过会计处理弥补公司的账面亏损,其偿债能力并不会因此而削弱,债权人的利益没有受到直接影响。

具体而言,简易减资是将实收资本科目的金额转入未分配利润科目,由于亏损状态下的未分配利润科目余额为负数,实现“一正一负”的抵消,从而消除账面上的部分或全部亏损,改善公司的财务报表数据。

因此,以公司的净资产是否因减资而产生实质变动,可将公司减资细分为普通减资与简易减资两种类型:

普通减资适用于没有亏损的公司,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财务状况良好的情形,普通减资主要是为了消除资金负担,通过减资将减下来的钱同比例分给股东,股东可以通过减资收回资本;二是存在明显异常认缴出资的情形,公司虽然没有亏损,但是难以足额按期实缴出资,于是也要减资。这两种减资因为都可能侵害债权人利益,必须要10天通知、30天申报债权,必须要30天公告、45天申报债权。

简易减资适用于存在亏损的公司,而且法定公积、任意公积、资本公积都不足以弥补亏损,则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来弥补亏损。简易减资本质是用减少的资本来弥补亏损,股东不能取得资金,也就不需要履行保护债权人的繁杂程序,这就是“简易”的由来。与普通减资相比,“简易”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无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无需通知债权人;无需提前清偿债务或为债权人提供额外担保。不过,为避免个别公司假借“减资补亏”来“抽逃出资”或“免除出资义务”,新公司法规定简易减资也需要履行公告程序,即在“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在施行简易减资过程中,应注意如下事项:

一是注意弥补亏损有顺序。弥补亏损是有顺序的,首先是法定公积、任意公积弥补亏损,用完后用才能以资本公积弥补亏损,资本公积用完后才能用注册资本弥补亏损,三者间的顺序不能颠倒。

二是注意注册资本先减实缴部分、后减认缴部分。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这就意味着,如果减资是为了向股东分配或免除股东出资义务,则应当适用普通减资程序。

三是注意简易减资后不得随意分红。如果公司在减资后开始盈利,在法定公积金累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前,都不得分配利润。否则将构成违法分配,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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