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家保姆在男雇主家洗澡,不慎意外摔伤导致骨折,雇主赶紧送其前往医院,并且垫付了4.2元医药费,随后雇主私自扣下了保险理赔的4万元,这下惹恼了保姆,随后将雇主告上法庭,索赔28万,法院会如何判罚呢?
事发地位于上海,时间是2023年年初,当时雇主李忠正在客厅看电视,保姆刘琴拿起睡衣就去到了浴室洗澡。
李忠对此已经以习为常,因为刘琴是他在家政公司找的一位住家保姆,当初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已经约定好了服务方式是“住家制”,刘琴白天忙完工作后,晚上也会住在李忠为他准备的房间内。由于女人都比较爱干净,所以刘琴在忙完工作后,每天睡前都会去洗澡。所以李忠看着刘琴走进了卫生间,也就没有多想。
李忠这边看电视正看得入迷,突然听见卫生间传来“哎呦”一声,他急忙跑到卫生间外询问发生了什么。
刘琴哭着说她摔倒了,骨头好像是断了,根本爬不起来了,非常需要李忠的帮助。
李忠此时也很尴尬,刘琴在卫生间洗澡,不知道穿没穿好衣服,而即便是穿好了,薄薄的一层睡衣,也难免会让人看到不该看到的地方。
为了避嫌,李忠让刘琴在卫生间稍等一会,说他马上去找人来帮忙。随后李忠立马给在楼下散步的妻子打电话,妻子到家后,先是帮助刘琴穿好了衣服,之后二人直接将李梅送去了医院。
经过医生的初步诊断,认为刘琴肋骨骨折,且还造成创伤性脾破裂,需要马上住院治疗,李忠看见自己的住家保姆,竟然伤成了这样,也很是心疼和伤感,二话不说,先是垫付了4.2万元医药费,并安慰刘琴好好养伤,这期间的工资也是照给不误。
李忠感觉自己做的已经仁至义尽了,只是让李忠想不到的是,刘琴在出院后,就将他们告上了法庭。
原来在住院期间,刘琴做了伤情鉴定,她属于八级伤残,李忠私下领取了4万元的理赔款,这比钱来源于李忠帮她买的“家政无忧险”,但是保险受益人是刘琴,刘琴觉得这笔钱应该给自己,李忠并不应该私自扣下。
同时她还认为她这次的受伤,应该算是工伤,雇主应该对他作出赔偿,于是在出院后,刘琴就以在雇主家浴缸摔倒,并且浴缸设计有问题为由,向雇主李忠索赔理赔款、误工费、营养费、治疗费等加起总计28万元的赔偿。
这一索赔金额,被雇主李忠直接拒绝,李忠认为刘琴虽然是住家保姆,但所从事的工作内容,也只是简简单单的打扫卫生和做饭,刘琴洗澡的时候,已经做完了一天的工作,并不应该算工作时间。而刘琴摔倒,是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与他们没有关系。
至于为何扣下那4万理赔款,是因为前期刘琴住院的时候,他们垫付了4.2万元。他只是在拿回自己的东西,自己并没有错。所以他们不应该赔偿。
双方各执一词,经过多次协商,仍旧是谁都不肯做出让步, 最终,刘琴将李忠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中,刘琴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她虽然做的事情与一般的保姆一样,但她属于是住家保姆,并没有具体的上下班时间,所以她受伤,理应算作是工作时间内受到的伤。
同时,她之所以受伤,与雇主家的浴缸设计不合理也有很大的关系,李忠家的浴缸存在高、陡、滑且底部狭窄的缺陷,以至于她站在浴缸里,想要将衣服挂在门后面的时候,身体不得不使劲往前倾斜,这也是造成她摔伤的一个原因。
综上,刘琴认为,李忠向她作出赔偿,合理合法。对此。李忠有不一样的看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家里的浴缸,是买房的时候,开发商就已经安装好了的,他们入住后并没有更换、改造,即便是浴缸有问题,那也是开发商或者浴缸厂家的问题,刘琴并不应该向她索赔。
至于洗澡,虽然刘琴是住家保姆,可洗澡属于刘琴的私事,这并不是工作内容,不在安排给她的劳动范畴内。而刘琴在摔伤后,他们也第一时间送她去了医院,已经尽到了救助义务,因此李忠认为自己并没有错,并不应该给与刘琴赔偿。
最终,法院经过多方面的考量,驳回了保姆刘琴的全部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刘琴洗澡所造成的摔伤,李忠不用付任何责任,垫付的4.2万医疗费,可以用4万理赔款抵扣。
面对着这样的判罚,刘琴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依旧维持了原判。
对此,大家有什么想说的么?欢迎讨论。
(信息来源: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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