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铜仁#
2023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铜仁市有2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2家公司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铜仁市阳某冷链食品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3份,金额847.56万元,税额115.85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40.60万元的行政处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铜仁鑫某运输有限公司,在2021年1月至2022年4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1份,金额1238.17万元,税额160.96万元;采取逃避缴纳税款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53.80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53.80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102.09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没有罚金)。
上述2家公司虚开的税额都超过了5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其责任人员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对于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黔2322刑初209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355208.04元,并到税务部门抵扣税款,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周某某作为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孙某1共谋,并将A公司的相关财务凭证提供给孙某1,用于为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得到好处102400元,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所得应依法追缴,予以没收。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周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主动退缴了全部税款,缴纳了部分犯罪所得,可对被告单位A公司和被告人周某某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贵州省兴仁县A服饰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1.案例二:祝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黔2328刑初29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虚开税款数额为1623734.5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折扣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惩处。......案发后,被告人祝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能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积极缴纳了所有应缴纳的税款和罚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本院依法决定对祝某某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祝某某积极主动归案,归案后积极缴纳税款及罚款,且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祝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3.1.案例三:文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黔2301刑初573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文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文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为134余万元,属数额较大,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文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主动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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