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至2021年7月,陈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未办理社会保险。
2023年2月17日,陈某向社保中心提交社会保险稽核申请书,要求社保中心责令公司补缴2015年11月至2021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2023年3月3日,社保中心于作出答复,告知对陈某的举报会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稽核,补缴社会保险费不是社保中心的法定职责,告知陈某向有该法定职权的部门申请投诉,并将该答复送达陈某。陈某不服上述答复,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的稽核工作。社保中心作为所在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处理陈某陈某提出的稽核申请。
本案中,社保中心已经作出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已履行了社会保险稽核相应职责。
关于陈某主张社保中心未履行将社会保险征缴部分申请移交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的职责,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由税务机关行使征缴职责,社保中心在完成对公司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后,再行移交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进行社会保险征缴,程序并无明显不当。
庭审中,经本院释明,陈某不同意撤回起诉,亦不同意变更起诉社保中心作出的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故本案中对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不再进行审查。对于公司补缴社会保险金额,陈某如有异议,可另行通过合法途径进行主张。
综上,社保中心已对陈某陈某的申请完成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且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陈某的诉讼目的已实现,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的稽核工作。社保中心作为所在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陈某提出的投诉进行稽核,但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责令公司为陈某补缴社会保险费并非社保中心法定职责。针对上述申请,社保中心决定对第三人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稽核并无不当。
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具有征缴职责。社保中心在完成对公司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后,移交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进行社会保险征缴。现公司对陈某的社会保险费已经进行了补缴。一审法院据此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案号:(2024)浙06行终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