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以上两张图片系原文,共十三条内容
【评析】上面两张图片是xx县人民政府制发的一篇2024年春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由于通告属于告知类文件,要向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公布应当遵守和周知的事项,因此其传播范围较广。通观全篇,主旨明确、事项具体、篇幅简短,似乎并无不当,但认真揣摩便可发现错漏多多。
●一个不够恰切的标题。只写“全面禁放”,范围之宽没得说,但遗漏“燃”字却属疏忽。因为“燃放”不可分割,“放”尚有“摆放”之意,只放不燃是否可以?所以还是写为《xx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最为确切。
●一个不够规范的字号。通告属于正式公文,所以就必须载明发文字号。本文字号的发文机关代字使用了“字”,显属过时的做法,应当删略;并且对于此种面向社会公众发出的通告,通常要在发文机关代字中嵌入一个“通”字,以显示其内容属性。还有,年份要素需用六角括号扩入,不能使用圆括号。因此,应当改为:x政通〔2024〕5号。
●一个不伦不类的架构。作为公布体公文的通告,其结构布局通常是先写一个帽段(开头段),用以交待行文的目的和依据,并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的过渡句提领下文。然后按照内容的主次、轻重等逻辑顺序加以表述。但本文却别开生面,居然采用了法规规章体公文的结构模式,着实令人疑惑不解。诸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通告”,是要把通告的行政效力提升吗?还是要创新公布体公文的布局方式?还是确实区辨不清这两类截然不同文种的写法?一切皆有可能。
●一个错讹较多的用语。例如第一条中的“根据……等法律法规”之后应加上“规定”二字,并且所涉及的带有书名号的两个法律名称之间不需要加顿号;第二条中的“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表述过于绝对化,也不切实际,应当在“生产”之前加上“非法”二字;第三条中的内容比较杂乱;第四条中的“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表述不周,唯独缺少了网络这个最主要的媒体;第六条中的“噪音”用词不妥,物理学中的“音”是指有规律、有节奏的声波,因此应该为“噪声”;特别是最后一条中的“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到底是通告还是规定?简直令人懵懂之至。
●一个骑墙的生效标志。如果是正规的通告行文,其生效标志(包括成文日期、发文机关署名和印章)则是必备的;但本文采用了法规规章体公文的结构形式,却又标注了生效标志,委实令人叹服。
●一个近乎无效的发文。读罢全文,我们难以弄清:这篇通告既然发出了,从何时开始生效、有效期多久?还是永久生效?是需要交待清楚的,这可是社会公众所期待的。更何况如果是法规规章类文件,这项内容就更不可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