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日,黄某入职某公司,担任保安员工作,工作地点为某卫生院。
2022年11月10日,黄某因为停车纠纷与石某发生肢体冲突,致石某脸上、脖子上、膝盖上、手指上受伤。
2022年11月18日,公司通知黄某解除劳动合同。
2022年12月16日,黄某向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处理后,黄某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黄某劳动合同落款签字处上方有横线特别画出另行约定条款“自签字起,双方都已知晓合同里所约定的内容”,该合同中也明确约定黄某应遵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保安员岗位管理责任支付》《保安员六条禁令》或公司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保安员不得侮辱、殴打他人,在该劳动合同中也明确约定禁止打架斗殴。
黄某在工作过程中,与石某发生肢体冲突,致石某脸上、脖子上、膝盖上、手指上受伤。相关事实已经得到公安部门出具的接处警记录及简易纠纷调解协议书的确认。黄某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的情形,公司据此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构成违法解除。
同时,即便用人单位没有在规章制度中禁止打架行为,但如同上班不得迟到、早退一样,上班及工作期间不得打架、殴打他人也属于最基本的劳动纪律,是所有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最起码的要求。上班期间不得打架、殴打他人的要求,无论是从劳动纪律的角度还是从职业道德的角度,对所有劳动者都是不言自明、劳动者应当知道的基本要求。
况且黄某作为安保人员,其因职业身份的特殊性更应知晓殴打他人或打架对其职业或对其单位、行业会造成的恶劣影响,故公司根据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黄某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不予支持。
案号:(2024)苏02民终1305号
汪正楼律师,劳动法律师,南京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委员会委员,办理案件获江苏律协“十佳劳动争议案例”,获评南京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奖”,专注劳动用工法律服务,擅长劳动用工合规建设、疑难劳动争议案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