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3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4-07-10 13:26:45
三明3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三明#

2024年6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布了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福建鑫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福建鑫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拟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3家公司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福建鑫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2016年11月23日至2017年3月14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55份,金额2392.89万元,税额406.79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三明市成某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71份,金额2264.56万元,税额384.98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三明市聚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49份,金额1361.90万元,税额229.30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上述3家公司虚开的税额都在此区间,其责任人可能要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但是,如果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

1.1.案例一:涂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审理法院: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为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001111.04元,数额较大,危害了税收征管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涂某某介绍协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主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应对共同参与的犯罪结果负责,但被告人涂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涂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决定给予减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涂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1.案例二:洪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审理法院: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违反国家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伙同他人在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非法牟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计人民币1397013.70元,数额巨大(应属于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洪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退出全部犯罪所得,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洪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但是,根据《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述福建鑫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三明市成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税额都在300万元以上,如果无法补缴税款,使无法追回的税款低于300万元的,会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从而导致法定刑的升格。在无法追回税款的情况下,即使具有适用减轻处罚的情节,可能也很难争取到缓刑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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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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