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意外险,以为买了意外险,当职工发生工伤或是要承担雇主责任时,可以用意外险的赔偿来抵扣单位的赔偿。
对于这个问题,主流观点认为意外险的赔偿不得抵扣单位的赔偿,保险赔偿与单位赔偿职工都可以获得。但最高法案例库发布了一则案例,把这个问题又搞复杂了。
不可抵扣参考案例:
案号:(2017)苏民再485号
关于涉案保险公司赔偿款37万元是否应予扣除的问题。
首先,根据涉案的保险合同第十条约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本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根据合同文义解释,涉案合同已经明确排除了金湖建设公司作为受益人,因此被申请人主张抵扣37万元保险赔偿款没有合同依据。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按照上述法律理解,即使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亦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因此鉴于金湖建设公司为史某投保的是人身保险,其亦当然不能成为保险受益人,并不能以此免除或减轻侵权责任主体因此产生的侵权责任,因此被申请人主张扣除保险公司赔偿款37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再者,申请人史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损害本身是侵权责任法律关系,申请人史某在保险公司获得赔偿款项是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法律与司法解释并不禁止受害人可以同时获得赔偿,二审法院采用公平原则对史某获得的赔偿款予以扣减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最高法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了一则案例,其中认为意外险可以代替单位的赔偿。
【入库编号】2024-16-2-368-001
本案中,案涉保险系某酒店为排除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为陈某等人购买,其目的也在于分担赔偿责任;其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最根本的意思表示是为了让保险公司来代替其履行保险事故发生时对受到伤害的员工进行赔偿,以减少将来发生事故后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某酒店为陈某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不仅有以保险金抵扣部分赔偿款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也缴纳了保险费。陈某在受到伤害前并不知道某酒店投保的事实,其本身也无投保的意思表示,那么其期待发生一定法律后果即取得保险金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无此前提。
同时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是以填补损害为宗旨,故根据补偿原则,无论陈某从哪种方式何种渠道获取救济,只要其损失能够得到弥补即可。某酒店虽不是案涉保险利益的直接享有者即被保险人,无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但其作为投保人从保险利益相应免除自己本该对受到伤害员工承担的赔偿责任,故保险金应抵扣某酒店对陈某的损害赔偿款。
对于这个问题,你认同哪种观点?
当然,为保险起见,还是建议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雇主责任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