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近些年的遭遇,检察院和法院可谓“难兄难弟”。
2017年,全国检察系统经历了“两反转隶”,检察职能被重新定位。在外人眼中,反贪反渎职能被划转到监察系统无疑是对检察系统的“削弱”。
7年后,被剥离重要职能的事轮到了法院系统。在最近的三中全会上,中央首次提出了“健全国家执行体制”的宏伟蓝图,这无疑吹响了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改革的冲锋号。
其实,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的设想早在十八大三中全会就被正式提上日程,并在随后的四中全会上得到了明确的推动。
然而,时光荏苒,这场改革却似被无形的枷锁束缚,步履维艰。其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利益调整与观念转变:法院内部对执行权的留恋以及传统观念的影响是改革的一大障碍。
二是机构设置与人员配置:建立独立的执行机构需要解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一系列问题。
三是制度衔接与协调: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涉及多个部门的协作与配合。
如今,国家再次推进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这不仅仅是对过往改革的延续,更是对新时代法治建设的一次深刻回应。
我们深知,执行并非简单的司法行为,它承载着司法行政的重要使命。执行权,理应归属于专业的司法行政机关,而非继续留在法院的怀抱中。
目前,除了刑罚执行这一特殊领域外,民商事案件的执行依旧由法院一手包办。这种裁判与执行的一体化模式,早已暴露执行效率低、缺乏公信力及妨害司法公正等出种种弊端,亟待改变。
此次改革明确提出了健全国家执行体制的目标,并将审判权与执行权并列于同一高度,强调了两者之间的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
更重要的是,执行权被明确对应到了司法行政机关之上,这无疑是中央坚持将执行权从法院剥离出来、实现独立运行的重要信号。
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国家执行体制的日益完善和执行权的独立运行,民商事案件的执行率将得到显著提升。
未来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将看到更多的裁决得以迅速而有效地执行,司法权威将得到更加坚实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