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知道“套路贷”、披着正规金融外衣的掠夺性贷款者等金融流氓、黑恶势力及其黑灰催收团伙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捏造民事纠纷,只是苦于没有证据,怎么办?“没有枪,没有炮,敌人给我们造。”敌人已经给我们送来了我们需要的证据,就看我们知不知道用、能否用得好啦!某消费金融公司与某借款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堪比“套路贷”的披着正规金融外衣的这家消费金融公司就给我们送来了这样的证据。
涉案《个人消费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客户知情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是某消费金融公司制作、提供的格式条款、PDF文档形式的证据,两份证据充分证明:贷款合同里所谓借款人的数字证书形式的电子签名,是某消费金融公司串通不良电子签名认证机构,凭借技术优势,通过侵犯借款人的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姓名权等手段伪造而来,电子签名、贷款合同虚假。
贷款合同载明:“借款人单独授权并同意贷款人将本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脸部 图像或视频、银行卡信息、手机号码等身份核验信息的一项或者多项提供给某认证机构用于为借款人 签发、更新、替换数字证书。”意即:
并非借款人申请制作、颁发、使用数字证书,而是某消费金融公司将借款人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与其合作的认证机构,申请制作、颁发、使用所谓借款人的数字证书。
但是,授权了吗?根本没有,上述内容属于格式条款,根据确认书无借款人的任何表意痕迹可知借款人根本对此不知情,遑论实际授权。
故此,贷款合同里所谓借款人的数字证书,实系某消费金融公司将借款人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提供给与其合作的认证机构,并擅自申请制作、颁发、使用的假数字证书。
贷款合同里的伪造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的相关内容,不止上述一条······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咨询意见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