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与小丽、小红是高中同学关系。
一天,班里组织在临县野外搞同学聚会,张三与小丽、小红均准备前往。
考虑到聚会过程中可能需要饮酒,张三打电话给朋友李四来开自己的车前往,小丽、小红均乘坐该车。为此,张三给李四发了个88元的微信红包。
接到电话时,李四也在与朋友聚会,刚喝了两杯啤酒。接到张三的电话后,急忙骑自行车赶到张三家中。
开上张三的车后,行驶到高速入口处时,因李四操作不慎,车辆撞上道路中间的水泥隔离墙,造成张三、李四、小红受伤,坐在副驾驶的小丽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车辆的李四酒后驾车,承担全部责任,其余人员无责,安装水泥隔离墙的公路管理局无责。
小丽安葬后,小丽的家人将张三、李四和公路管理局均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各项损失9704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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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已公开真实案件改编,部分内容在不改变原有法律事实的基础上有改动,请勿对号入座。原判决结果在文末公布)
法律分析一、关于张三与李四之间的关系
张三与李四之间不属于客运服务合同,因李四是驾驶的张三的车辆,而不是自己的车辆,所以双方之间不属于客运服务合同。
张三与李四之间应为雇佣关系,张三为李四支付劳务费,李四为张三提供劳务,按照张三的要求驾驶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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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小丽的死亡谁应承担责任
首先,本次事故已经交警认定,李四承担全部责任,公路管理局无责任,所以公路管理局不应承担责任。
因张三与李四之间是雇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李四在为张三提供劳务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小丽死亡。张三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李四酒后驾车,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 李四应当与张三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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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子说作为驾驶员,当知车辆本身也是一件高度危险的物品。方向盘在手,慎之又慎。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作为乘车人,也应当注意驾驶人员是否饮酒,如果饮酒了,就应当拒绝乘坐。
原判决结果
被告张三与李四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小丽家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扶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太平间费用合计828407.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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