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苏州#
2024年6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发布了四则《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苏州税三稽通 〔2024〕58-61号),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苏州游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4家酒店管理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苏州游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4家酒店管理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4家酒店管理公司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苏州游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174份,票面额累计97.69万元。
2.苏州薇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121份,票面额累计70.54万元。
3.苏州圣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127份,票面额累计69.07万元。
4.苏州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100份,票面额累计36.31万元。
虚开发票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才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虚开发票罪情节严重的标准为: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发票100份以上且金额30万元以上。上述4家公司虚开的金额或者虚开的发票份数加金额都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
但是,并不是说虚开金额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就一定会被判处刑罚。对于虚开金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周某某虚开发票案
1.2.办案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周某某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接受贵州A租赁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8份,价税合计800800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华某某虚开发票案
2.2.办案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3.简要案情:束某某为结算承包工程款,让其员工华某某负责联系,先后让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价税合计共计1615000 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补缴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华某某不起诉。
而对于未能争取相对不起诉结果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夏某某虚开发票案
1.2.审理法院: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在明知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发票金额人民币19014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虚开发票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2.1.案例二:陈某某虚开发票案
2.2.审理法院: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业务往来发生的货物交易无法取得发票,违反法律规定让他人代为虚开不具有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额为人民币1680367.52元,属于情节严重,当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在工程业务中与受票单位之间均存在真实的交易往来,且其在本案审理期间主动预缴财产刑保证金,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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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都开给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