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上海#
2023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共计有65家公司存在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65家公司中,虚开金额最低的为16万多元(税额2万多元),虚开金额最高则达16亿元(税额2.7亿元),其中,虚开金额超过亿元的公司有3家,分别是:
1.尔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在2017年01月09日至2017年07月19日期间,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27份,金额160883.72万元,税额27350.23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已作出定性虚开的税务处理决定。
2.上海熙某实业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57份,金额90644.36万元,税额14564.57万元。
3.国某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況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6份,金额12210.01万元,税额2075.70万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因此,对于虚开税额达到此标准的,将面临刑事处罚。
但是,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沪浦检二部刑不诉〔2020〕600号)
1.3.不起诉理由:张某某让他人虚开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价税合计1654700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共计240426.45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已补缴税款,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沪青检三部刑不诉〔2020〕80号)
2.3.简要案情:王某某让他人为上海A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非法抵扣税款273531.45元,造成同额国家税款损失。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案发前能够补缴前期抵扣的全部税款,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本人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沪0116刑初995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形式,通过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款1044811.39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1.案例二: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沪0120刑初773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国家税收法规,为牟取非法利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1360134.34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家属帮助下补缴了全部税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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