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土增清算新规下,房地产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如何进行博弈?

飞兰道 2024-08-28 14:36:48

来源:中道财税-石羽茜

近期,笔者看到一则诉讼案例,诉讼主要为某小区业委向税务机关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所在小区土地增值税申报核算信息和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申报核算和成本分摊情况,以及开发商纳税情况。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开发商意见后,开发商拒绝公开,税务机关未予公开。后续,业委会又进行行政复议和诉讼,最终都被驳回。小编接触的房地产开发商,很早就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后期被小区业委会举报至主管税务机关,已做公共配套的幼儿园清算后实际是由开发商出租并收取租金,要求开发商给出合理解释。

合理推断,诉讼业委会应该和开发商交涉很久都没有获取相关信息,最后才选择走税务途径,但是最终也未能成功。从开发商的角度,小区土增申报核算信息确实和业委会无关,并无义务披露给业委会。但是呢,在目前很多省份、地区出台的土增清算新规下,界定是否属于公共配套设施,都会提到业主委员会。

例如: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二)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未明确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属,但相关公共配套设施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无法办理移交手续,纳税人能提供书面说明及代管情况的,其成本、费用允许扣除;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纳税人建造的公共配套设施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备注:最终稿一直未出台)

(一)纳税人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其中“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可以按照以下原则之一确认:

1.政府相关文件中明确规定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2.经人民法院裁决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3.商品房销售合同、协议或合同性质凭证中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或相关公共配套设施在清算时已经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4.因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无法办理移交手续的,纳税人应当提交书面说明、董事会决议、公示证明以及在本地市主流媒体刊登公告的报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其成本、费用予以扣除。

从各省市关于土增公共配套移交的接收方来说,将公共配套设施交接给业主委员会足够可以证明属于“公共配套设施”,而非之前较为常见的物业公司。原因大家都知道,业主委员会可能代表业主利益,而物业大多数情况下是开发商可控的,故文件中无移交给物业公司的表述。

但是,对于开发商来说,业主委员是非常不欢迎的。毕竟在大多数开发商的心中,业主委员会就是阻碍使用大修基金、阻碍物业选聘、阻碍公共收益收取的组织。在与业主委员会博弈的过程中,也是采取多种方式,阻碍业委会成立或者瓦解已成立的业委会,甚至还有成立自己可控制的业委会。

综上,对于开发商来说,在土增清算的时候,业主委员会未成立,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证明属于公共配套,或者先移交给物业公司,承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移交给业委会,通过和税务机关加强沟通证明确实属于公共配套。若业主委员会已成立且当地明确规定必须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在必须直面业主委员会的时候,开发商需要提前做好测算,测算公共配套移交的范围以及对整体土增清算结果的影响。就目前的情况下,若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后续出售价款或出租租金很难再收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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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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