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法眼(五)|官司应该在哪儿打?揭秘管辖权异议的门道

飞兰道 2024-08-22 14:09:07

来源:税语堂-吴梅

引言

在建设工程领域,往往会根据施工情况签订数份合同,也习惯在合同里约定管辖问题。对合同性质的认定不同,适用的管辖规定也会不同,如被认定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则会适用专属管辖。如何正确认定管辖法院?管辖问题又会对案件产生什么影响?本文通过一宗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真实案例,探讨建工相关案件中管辖的问题。

一、实务案例

(一)案件概述

案件名称:某甲公司诉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关 键 词:民事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 专属管辖 约定管辖

法院观点:管辖协议约定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认定无效

入库编号:2024-01-2-115-003

案 号:(2021)鲁民辖终138号

裁判日期:2021年11月18日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述: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因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争议,起诉至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逾期利息及返还履约保证金等。被告某乙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应根据机电、临水临电、空调合同的约定,由合同签订地的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的法院即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驳回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被告不服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裁定。

(二)基本案情

原告某甲公司诉称,2017年,被告某乙公司作为菏泽某广场项目的总包单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因被告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履约保证金、利息等,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起诉至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返还履约保证金等。

被告某乙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案涉机电合同、临水临电合同约定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涉空调合同约定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上述合同签订地均为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三份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按照合同约定,案件应由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2021年9月30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17民初206号之一民事裁定,认为从双方合同内容来看,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为山东省菏泽市,且原告诉讼请求已超过2000万元,故本案一审应由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虽然双方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但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遂驳回被告某乙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被告某乙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8日做出(2021)鲁民辖终138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三)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涉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的签订主体均为被告某乙公司和原告某甲公司,约定的工程内容存在关联,均涉及菏泽某广场工程项目。原告对同一被告就同一建设工程项目三份合同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为山东省菏泽市,结合本案诉讼标的额,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双方合同虽约定了管辖法院,但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

(四)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即认为违反了专属管辖。

(五)裁判要旨

管辖协议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或者专属管辖规定的,应认定协议无效。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本案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该签订地并非案涉工程所在地,故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二、风险提示

1、诉讼周期拖延的风险。首先,管辖权异议将面临一审、二审程序,如总包方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由立案法院进行审理,任何一方当事人对结果不服的,均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再经历进行二审程序。如最终异议不成立的,立案法院继续审理案件;异议成立的,案件将被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案件移送也需花费些许时间,难以掌控。如此一来,将导致案件审理推迟,诉讼周期延长。

2、诉讼成本增加的风险。如果最终认定立案法院无管辖权,如有管辖权的法院与分包方所在地位置较远,可能会导致应诉时间成本增加、差旅费增加,诉讼成本变高。

3、对方借机转移财产的风险。在管辖权异议审理期间,总包方可能采取转移财产等措施,如总包方经济状况较差,即使胜诉也可能影响后续债权实现。

三、律师建议

1、注意甄别合同性质,以免违反建工类合同的专属管辖,建工类合同一般由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在签署合同时需注意鉴别合同的性质,为施工合同还是买卖合同等其他性质的合同。

2、作为讨债的分包人,最好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总包方的房产、在建工程、银行账户、股权等,以免总包方转移财产,影响受偿。

3、作为总包方,被起诉后如对管辖权有异议,需注意提出管辖权的时间,必须在收到起诉状副本的15天之内提出。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适用的是2017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项、第34条,未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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