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看下面的图片(图片可以点击放大),是一篇转发性通知,都具体存在哪些问题?又应当如何加以改正?】
转发性通知在公文写作实践中的使用频率非常高。可以看出,这是某某市新区减灾委员会对一篇指导意见的转发。从公文拟制规范化角度考量,便可发现其存在如下几个方面不当之处:
1.标题不够简化。作为一篇转发性通知标题,应当力求简明扼要,但本文标题显得冗长。对此,有人认为可以简化为:***新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妥善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的通知,于是行文就变成了新区减灾办直发的指示性通知,则正文部分就需要明确发出通知的目的依据及缘由,并进而提出相关要求。如果这样,转发之类的文字就不必在正文部分出现。这样观点和做法是欠妥的,因为其改变了转发性通知的性质和原意。
那么,究竟应当怎样简化呢?如果按照转发性通知标题的写法,则可省略中间环节即市减灾办,“关于”只能保留一个。由于被转发对象不是“通知”,而是“意见”,则文种名称要保留。但原文文种之前的“的”字应省略,以归简易。于是即可简化为:
***新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妥善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因为是转发性通知,被转发的对象即省减灾办的《指导意见》,不是通知的附件,而是正文的组成部分,所以原文标注“附件说明”是错误的。实践中,此类转发性通知把被转发的文件作为附件来对待的做法非常普遍,究其原因是没有弄清楚公文的附件含义以及复体行文的要义。公文的附件通常是指不便于在正文部分表达的图形、表格、名单等,以节省篇幅。
3.生效标志中遗漏了印章。按照规定,除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文件、以电报形式发出的文件和纪要不加盖印章外,其他情况的公文一定要加盖印章。但本文却有所疏漏,因此是不够完整和规范的。
4.成文日期与印发日期的标注不符合常理。值得注意的是,公文的成文日期与印发日期在标注时有时可能相同,但有时也会出现时间差,诸如负责人签发之后过几天方交付印刷。但无论如何,当存在时间差时,印发日期只能晚于成文日期,而绝不可能提前。但本文的成文日期是5月25日,印发日期却是5月21日。这在现实中是绝对不可能的,也有悖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