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借款人仍然逃不了法律制裁,被判骗取贷款罪

白容看商业 2024-09-01 16:33:21

张某伙同某某投资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松(另案处理),利用某某投资担保公司与某某商行签订的担保协议,虚构开封某某有限公司与开封县某某有限公司(注:法定代表人为张某兵)《购绿化树苗协议书》、编造贷款用途,提供虚假的贷款材料,于2014年12月29日和某某商行壹支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向该行借款300万元,同日某某商行壹支行与某某投资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由某某投资担保公司为该笔3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2014年12月29日,某某商行壹支行向张某兵账户转入300万元,当日300万元又由张某兵账户转入吴某账户,当日吴某账户通过POS消费将300万元转入王某松银行账户。2015年1月22日,王某松向张某兵哥哥张某军账户转账477,500元,该款由张某兵使用。案发后,张某兵向某某商行归还贷款本金50万元。截至案发,仍有250万元银行贷款本金未归还。

法院认为,张某兵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且系共同犯罪。

关于辩护人提出张某兵是名义借款人,实际上是被利用者,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系从犯的意见,本案中张某兵伙同王某松伪造买卖合同、编造贷款用途,以张某兵为借款人从某某商行贷款300万元,造成至今仍有250万元贷款未归还的特别重大损失,张某兵在共同犯罪中并非只起到辅助作用,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张某兵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件启示录:

这个案件再次告诫我们广大老百姓,在当今时代,了解一些金融知识是必须的,具备基本法律常识更是需要的。千万不要为了所谓朋友情深或者一点小恩小惠,毫无底线为他人提供金融帮助,充当他人白手套,通过欺骗手段帮助他人获取银行贷款,否则到最后受害一定是自身,甚至影响子女后代的人生选择。当然,这个案例也告诉我们银行加强对普通老百姓金融知识宣讲具有特别大的意义,不仅是金融的政治性、人民性的具体体现,也是银行风险管控的体系建设需要,这点对于区域性中小银行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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