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动手术之前,患者是否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其理赔义务?本文通过一案例,探讨在重疾阴影下,如果被保险人手术尚未进行,保险公司是否需要理赔?
案情简介2021年1月30日,李某为其子陈某在信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了一份“如意人生守护(英雄版)重大疾病”保险,保单号为XXX,保险金额为50万元,年交保费9920元,保单自2021年1月31日起生效。该保险合同包含了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等保险责任,以及相应的豁免保险费条款。
2021年6月底,陈某在体检中发现甲状腺异常。8月,经中国医学院肿瘤医院进行穿刺细胞病理学检查,被确诊为甲状腺恶性肿瘤乳头状癌。
2022年1月,陈某入院,原计划进行手术治疗,但后来决定采用硼中子疗法并因此推迟手术。
在得知陈某的病情后,保险代理人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在核赔过程中进行了公估调查,并调取了陈某的既往体检报告等资料。
2022年2月23日,保险公司以未达到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理赔标准为由,拒绝了理赔请求。
遂成诉。
争议焦点1.陈某的病理学检查结果是否满足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明确诊断”标准。
2.保险公司是否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及退还出险后所交保费,并豁免后期保险费。
法院判决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0万元,并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9920元。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李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陈某的细胞病理学诊断结果显示“恶性肿瘤(TBSRTCVI)见甲状腺乳头状癌细胞”,已达到合同约定的“明确诊断”标准,满足理赔条件。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有话说: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保险合同条款的严格解释,强调了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应当遵循的诚信原则。
合同的有效性与履行:法院确认了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并强调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体现了合同法中的契约精神。
理赔标准的明确性:法院指出,保险合同中的理赔标准应当明确,且被保险人的病理学检查结果已满足合同约定的“明确诊断”条件,保险公司应据此履行赔付义务。
举证责任:在此案中,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拒赔的合理性,因此法院判决其承担不利后果,这体现了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保险金及保费的处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全额保险金,并返还在确诊后所缴纳的保险费,符合保险合同中关于疾病确诊后豁免保险费的约定。
这起案件不仅是对李某、陈某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是对所有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有力支持。它告诉我们,在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时,一定要了解法律、积极维权,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来源:盈保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