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全保险新规来了!

浅显易懂商业 2024-06-20 06:46:22

导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发布《关于印发<住宅电梯安全保险服务工作办法>的通知》。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发布《关于印发<住宅电梯安全保险服务工作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保险机构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或修护义务,可以组织采购专业服务、给付服务费用等方式,承担投保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年检等工作及支出。

《办法》全文

住宅电梯安全保险服务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保险保障电梯安全作用,健全风险补偿和事故预防服务机制,助力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的实施意见》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梯安全保险服务,是指电梯安全相关方投保后,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因保险事故发生导致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或有关费用等,履行给付保险金或修护义务。保险机构可以协助投保单位开展事故预防等服务。开展电梯安全保险服务的保险机构,需具备相关承办能力。

第三条 经保险合同约定,电梯安全保险责任范围可涵盖:电梯公众责任,当电梯发生意外事故,对电梯内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等给予赔偿,对滞留人员给予适当补偿;电梯维保年检给付责任,按照电梯管理有关制度,经投保人同意,保险机构以组织采购专业服务、给付服务费用等方式,承担投保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年检等工作及支出;电梯维修费用补偿责任,经有关方面安全评估,投保电梯确需重大修理或改造、更新的,保险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对维修、检测、调试等费用给予补偿。

第四条 电梯安全相关方提出投保申请后,保险机构按照“服务民生、惠民微利、公平持续”的原则,及时安排专业人员对投保电梯进行体检,出具电梯安全评估报告。根据评估结果厘定投保电梯保费,匹配保障额度,向投保方提供科学合理的保险建议。保险产品由投保方自行选择,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保险合同,保险机构承担保险责任,投保方按约缴纳保费,保险期限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约定。对风险管理好、品牌质量优、集体或连续投保的情况,可按保险费率规章规定给予优惠。

第五条 电梯承保后,保险机构可依据合同约定,组织电梯安全专业力量,提供风险减量技术服务,协助投保人降低安全风险,服务内容可涵盖: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手段,开展电梯安全日常巡查,推动使用单位加强日常运行管理和事故隐患排查;监督电梯维保活动,推动维保单位提高电梯维保质量;支持协助开展电梯安全评估和问题整改,及时分担消除电梯安全隐患;建立严重隐患告知机制,主动向电梯安全相关方和有关政府部门通报保险风控中发现的问题;协助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和应急演练,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等服务。

第六条 对开展电梯安全保险的保险机构,鼓励建立专属团队、实行首问负责、简化理赔流程、倡导做到“一站式”办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做到报案响应,主动告知被保险人有关理赔受理、现场查勘、索赔核定、维修服务等标准及进展,积极赔快、赔足。对已明确事故责任、损失金额确定、理赔必要资料完整的,原则上在10日内完成赔付;理赔存在争议的,确定部分可先行预付,争议部分按照法律法规或保险合同约定妥善处理。保险机构可对处置结果进行复核。

第七条 对已投保的住宅电梯,当启动应急程序后,保险机构配合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应急抢修和保险查勘理赔工作,原则上报案当日应派员赴现场协助施救,首先要做好事故善后,优先保障伤员救治,调配必要的应急物资。符合理赔条件的,鼓励提前赔付抢救费用,理赔资料可后续补充完善。对抢险过程中必要、合理的电梯额外损失,保险机构可以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第八条 其他建筑和市政工程所属电梯投保电梯安全保险的,可以参照本工作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工作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负责解释。

内容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0 阅读:0

浅显易懂商业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