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答|未休年假工资的支付时效是支持一年还是两年?

剖析真实劳动争议 2024-10-20 09:48:35

【实务问答】

Q:华律师,您好!请问:我们公司员工在岗期间没有休过法定的年休假,已经有多年未休的情况,目前员工可能会离职,提出了支付多年的未休年假工资的诉求。我们公司认为应该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仅同意支付一年的未休年假工资。但员工认为未休年假工资视为工资,属于特殊仲裁时效,并由用人单位针对两年年内假状况进行举证。如果举证不能,是否需要支付两年的未休年假工资?如果员工依据未支付年休假工资,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一,关于未休年假工资的支付时效是支持一年还是两年的问题,目前天津市的裁审机关并未形成统一的司法口径。据律师了解,仍有多数的仲裁委或法院将未休年假视为福利待遇纠纷。如秉承此观点,则适用一年仲裁时效,仲裁时效应从次年开始计算。如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庭审时提出了时效抗辩,则针对超过时效部分的未休年假工资则不再支持。

第二,天津个别仲裁委或法院也有观点将未休年假工资参照工资薪酬纠纷对应。如秉承此观点,则参照拖欠工资的时效规则,适用“特殊时效”。但是仲裁委或法院可能在庭审时依据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的方式进行区别处理,即针对超过两年前的未休年假情况由劳动者举证,针对两年内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是否休过年休假负有举证责任。多数情况是由于员工无法充分举证2年前休假情况,进而仲裁委或法院仅支持两年内的未休年假工资。

第三,虽然关于未休年假工资支付时效支持一年或两年暂时未形成统一裁判口径,但是天津地区司法裁判机构原则上不支持员工以未支付年假工资为由提出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第四,司法政策:《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17)246号】26.【《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适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被迫辞职】用人单位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例如:(1)用人单位因自然灾害、经营困难,停产歇业等原因而无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经所在单位工会同意;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的,已经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同意;(2)劳资双方对计算劳动报酬的基数、方法等因客观原因理解不一致而最终导致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劳动者主张的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差额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未休年假工资的;(4)其他非因用人单位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管理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员工年休假的休假权益,并且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状况统筹安排员工休年假。例如:春节前后可多安排两天休假,并向员工明确多安排的假期为统筹安排的年休假,并保留相关年假安排的通知证据等。如此情况,则既保障了员工的休假权益,又降低了支付年假工资的风险。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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