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当又立?”北京朝阳,女子为招待远道而来的朋友,邀请对方到KTV喝酒,并花1200元点3名少爷一起玩,没想到少爷见女性朋友穿着性感,向她上半身伸出咸猪手,女性朋友索要10万元未果后报警,少爷辩称只是普通猥亵,不构成犯罪行为,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朝阳区法院,人物为化名)
苗虹在北京朝阳上班,事发前一天,苗虹的朋友廖娟从甘肃来北京出差,苗虹想招待一下,就和冯婷、廖娟三人先到三里屯喝酒。
三人一直喝到凌晨3时许,苗虹想带着廖娟唱歌,廖娟同意后,苗虹就问玩得比较开的冯婷有没有门路,冯婷就通过微信联系上蔡勇。
蔡勇是KTV领班,接通电话后,蔡勇把3名女子带到KTV,安排在8525房间唱歌喝酒,此时大概是凌晨4时,进入房间后进来3名年轻男孩做有偿陪侍,每人400元。
之后3男3女开始喝酒唱歌,一直到早上8点多,苗虹和冯婷的少爷都相继离开,只剩下廖娟的少爷李龙还在,此时苗虹手机正好没电,苗虹也着急上班。
苗虹就在唱歌那层的电梯边上借用一个充电宝,并叫来一辆出租车,出租车刚接完单,冯婷就通知苗虹说已经出事,廖娟要报警。
苗虹回去问情况,廖娟说有个男的摸她胸,而且这名男子不是之前陪喝酒的3个男孩,廖娟所说的这个人,正是KTV领班蔡勇。
廖娟表示,自己在唱歌过程中,没有和李龙起什么冲突,后来李龙突然朝她走过来,控制住她的双手将她按在沙发上,一只手控制住她的双手,另一只手开始往下扒她的上衣。
当时廖娟穿着V字领衣服,李龙将廖娟的衣服扒开,导致廖娟的胸部全部裸露在外,李龙就用手摸廖娟的胸部,还将廖娟的胸贴撕下来。
这个过程中廖娟一直抓李龙,还用嘴咬他,目的是让他赶紧停止侵犯,这时廖娟朋友冯婷进来,以为两人闹着玩就离开,不久后KTV领班蔡勇进来。
蔡勇说话非常露骨,具体说什么廖娟记不清,然后蔡勇就将手伸进廖娟的衣服内摸廖娟的胸部,摸完之后蔡勇就离开,之后廖娟一直想挣脱开。
后来冯婷和苗虹进来,此时李龙用手拽廖娟的头发,苗虹将双方劝开后,双方开始协商处理事宜,廖娟提出要赔偿10万元,但被对方拒绝。
正在廖娟准备报警时,蔡勇进入房间,并将廖娟的手机抢走,蔡勇说自己是经理,有什么事情可以帮助她解决,解决不了再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
过程中,廖娟表示最低赔偿2万元,双方谈了好长时间都没有解决,之后店老板进来敬酒,但3名女孩没喝,廖娟报警后不久,警察就赶到现场,并将李龙、蔡勇抓获归案。
案件调查期间,李龙家属和蔡勇家属各赔偿廖娟1万元,廖娟对两人表示谅解。
警方调查后认定,事发当日7时许,蔡勇、李龙在本市朝阳区内,对来此包间内消费的女客人廖娟(女,31岁,甘肃省人)通过摸胸等方式强行猥亵。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指控李龙、蔡勇的行为触犯刑法第237条第1款,构成强制猥亵罪。
李龙对指控罪名及事实无异议,当庭认罪认罚,其辩护人认为,李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获得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蔡勇当庭辩称,自己没有摸被害人的胸,是听到包房内有人吵架而进去拉架,其辩护人认为,蔡勇没有实施猥亵行为,也没有采取强制手段,建议法庭对其宣告无罪。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廖娟的陈述、李龙的供述与证人冯婷及苗虹的证言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蔡勇在廖娟被控制不能反抗的情况下,对廖娟实施摸胸的猥亵行为。
证人王某表示,其在买单及廖娟要报警时,跟随蔡勇进入8525包房,该证言不能证明蔡勇其他时间未进入包房,与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
且蔡勇在侦查阶段供述称,自己一共进入8525包房3次,第1次是对方刚进入包间时,第2次是对方买单时,第3次是7点多,对方说我摸她那次。
蔡勇的供述存在矛盾之处,且与证人王某的证言无法印证,蔡勇关于没有摸被害人胸部的辩解,经查与在案证据不符,故均不予采纳。
辩护人认为蔡勇未使用强制手段进行猥亵,经查,本罪中“强制”一词表明猥亵他人的行为是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来不及反抗等情况下实施的违背被害人意志的行为。
本案中,蔡勇在被害人被李龙双手压制不能反抗的情况下,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摸被害人胸部,符合本罪的行为构成要件,故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李龙有期徒刑6个月,判处蔡勇拘役4个月,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