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不用,过期作废,这里的权指的是劳动合同解除权,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当公司开除一个强奸犯时,却被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公司败诉了,这是怎么回事呢?
钱某系某铁公司(国企)员工,2013年钱某因涉嫌强j被刑事拘留,后被宣布逮捕,经审理判决:钱某犯强j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钱某继续在公司工作,2016年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公司以钱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向其送达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钱某申诉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恢复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并支付恢复劳动关系之日内的工资损失等。
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公司恢复与钱坤的劳动合同关系,驳回钱坤的其他仲裁请求。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起诉至法院。庭审中,公司提交了刑事判决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职工处分呈报表、考勤表,钱某质证称,考勤表系原告单方出具,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法院认为:
钱某系某国企职工,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第(六)项为“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项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在法律性质上为解除权的一种,属于形成权的范畴,有其行使的合理期限,如果权利人超过合理期限不行使,则形成权灭失。
本案钱某于2013年被判决犯强j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后双方于2016年再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连续在原告处工作,公司直至2019年以钱某曾于2013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已明显超过合理期限,应恢复钱某的劳动岗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最终判决:一、公司与钱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二、公司恢复钱某的劳动岗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对此你是怎么看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