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与小丽是同一个村的村民,两人在婚姻之外发生了不正当关系。
一天,张三的小女儿在本村小组微信群里转发了一个视频,内容是一个小三在街上被人扒光衣服,张三的大女儿、儿媳妇都在群里进行评论,对视频内的小三进行了抨击,但未提及小丽。
当天晚上,张三的妻子小红发觉张三与小丽发生不正当关系。
第二天早上,小红在村里游泳池洗衣服时,遇到正在洗衣服的小丽,两人发生激烈争吵。
小丽回到家一个小时,在家喝农药自杀,被人发现后送到医院进行抢救。
住院期间,张三一家通过他人转交,给小丽送去医疗费15000元。
半个月后,小丽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小丽家人遂将张三、小红、张三的大女儿、小女儿、儿媳妇都告上法庭,以张三诱使小丽发生关系为由,要求张三赔偿小丽损失的20%合计8万多元,以张三家人辱骂为由、宣扬小丽隐私为由,要求张三家人赔偿小丽的损失50%2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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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真实案件改变,部分内容在不改变原法律事实的基础上有改动,请勿对号入座。原判决结果在文末公布)
法律分析《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侵权案件中,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需要符合三个条件:一、受害人存在损害后果;二、行为人的行为存在过错;三、行为人的过错与受害人的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对张三与其家人的行为我们分别进行分析。
张三的行为
张三与小丽发生不正当关系,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的忠诚义务,必然存在过错。
但该过错与小丽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呢?
我之前的文章曾经反复讲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与客观上的因果关系不同,客观上的因果关系千变万化,可以从一个人的出生开始即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小丽不出生则其不会死亡,那么小丽的母亲生下小丽与小丽死亡之间是否也存在过错呢?如果张三的母亲不生下张三,张三就不会与小丽发生不正当关系,小丽也不会死亡。这种客观上的因果关系当然不能作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否则将导致因果关系无限扩展,任何一个人都可能为自己的一个微小的行为对其他人的损害承担责任,使每个人都生活在恐惧中。
那么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何判断呢?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以行为发生时,一般社会大众可以预测到可能会发生某个后果为判断依据,如果可以预测,则可以认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否则,就不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而张三与小丽发生不正当关系时,一般人难以预测该行为可能导致小丽自杀,所以不能认为张三与小丽发生不正当关系与小丽的自杀存在因果关系。
张三家人的行为
张三家人的行为分两部分,大女儿、小女儿、儿媳妇在微信群里转发视频并抨击小三的行为,张三妻子与小丽发生争吵的行为。
大女儿、小女儿、儿媳妇在微信群里转发视频,未提及小丽,也就不存在过错,同时,转发视频及评价的行为显然难以让一般人预测到可能会导致小丽自杀,所以也不存在因果关系。
张三妻子与小丽发生争吵,是作为一个妻子对小三破坏家庭的正常处理方式,要求其与小三和平相处显然属于强人所难,所以张三妻子的行为也不存在过错。
综上,张三家人对小丽的自杀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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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子说小丽的自杀是自主选择的结果,是自身追求发生的结果。抛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最大的原因是其与张三违背道德,发生不正当关系所致。小丽已经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张三虽然无需承担法律上的责任,但道德上的谴责是跑不了的。
原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小丽家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67元(原告预交5667元),由原告小丽家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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