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亚律师:婚前未履行“重大疾病”告知义务的法律观点解析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4-10-15 13:56:05

在婚姻关系缔结前,双方当事人须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若未告知的,为可撤销婚姻。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吴亚律师结合司法观点及裁判思路,梳理解析了婚前未履行“重大疾病”告知义务的法律观点,供大家参考。

一、民法典关于“重大疾病”的司法认定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是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则将“重大疾病”列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之一,是否撤销婚姻,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民法典对何谓“重大疾病”并无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多结合我国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予以综合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了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二、告知义务的履行期限?

关于重大疾病的发生时间,仅限于婚姻登记前。由于明确规定对“重大疾病”的如实告知应当发生于结婚登记前。因此依据本条规定一方行使撤销权的,应当以另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被医学诊断或经过治疗的重大疾病为限。如果重大疾病发生于婚后且并未如实告知的应当不享有撤销权。

三、行使撤销权的时间限制?

民法典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进行了限制,规定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此一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因此想撤销婚姻的,必须在一年内提出。一年除斥期间经过之后,当事人再以该法律规定起诉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将不再支持。

四、行使撤销权的方式?

必须起诉撤销婚姻。权利人只能向人民法院主张撤销权的行使,通过法院裁判来撤销婚姻。因此,权利人既不能向婚姻登记机关主张撤销婚姻,也不能向仲裁机构主张撤销婚姻,仅能通过法院来行使。

五、婚姻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权利人行使婚姻撤销权的法律效果是导致婚姻被撤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自婚姻登记开始到婚姻被撤销为止的期间内,双方不再属于婚姻关系而属于同居关系,在此期间双方存在财产争议或子女归属及抚养争议,应按照同居关系相关规则进行处理。

此外,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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