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5月9日,响水县某某局(甲方)与张某某(乙方)签订《法律援助专职律师聘用合同》,张某某主要从事刑事、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值班服务;法律援助咨询服务;“12348”热线电话接听;法律援助中心其他涉法事务处理;甲方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023年7月21日,张某某制作《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单位多次晚发、拖欠、克扣本人工资及福利待遇,在本人孕期、产期、哺乳期间随意克扣本人工资、生育津贴、年底绩效、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不安排本人参与值班活动,变相降低本人工资待遇,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本人已多次向单位提出申诉和催要,但单位各领导之间互相推诿,一直未能给予明确的答复和解决方案。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向单位发出本通知,即日起依法解除本人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
关于拖欠、克扣工资仲裁时效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上述规定,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克扣工资争议的仲裁时效为自用人单位书面明示拒绝支付劳动者工资之日起计算一年。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少发、明确拒绝发放剩余部分工资,双方对发放数额有异议。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和约定的支付工资时间而未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发放数额无异议,只是对支付时间有争议。
本案中,双方因克扣、拖欠工资发生争议,张某某于2023年7月与响水县某某局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仲裁,其主张拖欠、克扣工资的请求未超过时效。
关于试用期间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中,双方均认可试用期为3个月,且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5000元,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但双方约定在试用期间,按照每月3000元支付工资,该约定因违反上述规定而无效。响水县某某局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即5000元/月x80%=4000元/月向某媛发放试用期工资,扣除响水县某某局已支付的3000元/月x3个月=9000,响水县某某局尚应支付试用期工资3000元(12000元-9000元)。
关于2020年-2023年绩效。
经查,2020、2021、2023年度,响水县某某局与张某某虽未就绩效工资单独签订协议,但双方在2020年5月9日签订的聘用合同中对绩效工资约定“乙方每月需完成不低于5件法律援助案件(不少于60件/年),年底甲方根据乙方办案数量和质量(依据司法部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规范标准),对乙方进行年度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发放绩效”,由此,响水县某某局根据张某某完成案件数量情况进行考核,并发放相应绩效工资,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并无拖欠其绩效工资的事实。
2022年度的绩效工资,响水县某某局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对张某某进行绩效考核,但张某某于2021年12月23日至2022年5月29日休产假,该期间应视为张某某完成案件数25件,经庭审查明,该年度张某某结案42件,其中3件(按照1.5件折算)终止,因此,响水县某某局应发放绩效(39件+1.5件-35件)x500元/件=2750元。
关于检察院值班费。
经查,根据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在人民检察院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意见》的通知,担任值班律师的需要具备一定条件,且律师值班费的承担主体不是响水县某某局,故对张某某该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节假日福利待遇。
因张某某不是工会会员,双方对该福利待遇亦没有约定,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及生育津贴差额。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由此,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佘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本案中,2021年12月23日至2022年5月29日,经社保机构核定后发放生育津贴21277.33元(4040元/月+3◦天x158天),经计算,张某某产前工资高于7325元/月,但张某某按照月平均工资7325元主张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支持,故响水县某某局应支付张某某产假期间工资差额以及产假期间工资为1656.08元[(7325元/÷30天x158天)+(2370.75元/月x3月+114.3元-870元/月x3月)-(6513.5元/月x2月-1630元-19199.55元-1532.85x2月-4616.55元)。
关于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经查,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故每年年休假应当在当年12月31日前安排,若超过未安排,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由此,主张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权利在次年的1月1日可以确定,故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仲裁时效期间应当从次年的1月1日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本案中,张某某主张2021年度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第五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某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本案中,关于2022年度年休假工资,结合张某某的主张及现有证据,经计算,响水县某某局应支付张某某2022年度年休假工资3446.14元(7495.36元/月+21.75天x5天x2)。2023年7月21日张某某与响水司法局解除劳动关系,该年度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2天(201天+365天x5天=2.8,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计入),结合张某某主张及现有证据,经计算,响水县某某局应支付张某某2023年度年休假工资为1201.44元(6532.85元/月+21.75天x2天x2)。
关于育儿假工资。
《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规定,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育儿假。育儿假的设立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密切家庭关系、促进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方式,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鼓励、支持劳动者休育儿假,但职工以未休育儿假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育儿假工资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金。
经查,首先,国务院《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有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十一条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时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其次,《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中规定,生育津贴是指女职工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目的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或休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生育津贴具有产假工资的性质,是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享有的法定权利。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响水县某某局在张某某休产假期间未按时发放工资,且张某某产假结束后向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该生育津贴于2022年11月8日到账后,应当及时通知张某某领取,以确保其生活所需。但响水县某某局没有及时通知张某某领取,至2023年7月才支付该款项,张某某因此提出辞职,其主张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经计算,响水县某某局应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22842.66元(6526.47元/月x3.5个月)。
关于赔偿金。
对于张某某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损害赔偿金。
经查,响水县某某局已出具情况说明且办理人事档案、社保关系、注销法援律师工作证等手续,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2023年7月差旅费补贴。
该费用应由张某某向响水县某某局提供报销凭证后按照规定进行报销,经庭审查明,张某某并未提供报销凭证亦未向单位进行申报,故对该费用不予支持。
案号:(2024)苏09民终2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