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某公司未制作、保存工资单,被罚1万元

怜阳黄维升 2024-09-04 16:22:44

——工资单有法定要求,未依法制作及保存的,有法律风险

工资单,又称工资条、工资清单、工资支付表,是指用人单位定期制作,自行保存一份,并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副本的,列明工资发放明细的一种书面材料。根据法律规定,工资单有格式及保存年限的要求,且要由员工签收,否则可能存在法律风险。

比如,笔者近期在检索相关“行政监管”案例时,就发现一家深圳地区企业,由于“未按规定制作、保存工资单”,被区人力资源局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相关处罚内容,摘要如下:

主体名称:深圳市M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成立日期:xxxx-xx-xx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xx街xx栋xx层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南)劳监罚﹝2023﹞076号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3-09-12

处罚内容:1、对未按规定制作工资支付表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对未按规定保存工资支付表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1.0

违法事实:1、未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制作工资支付表,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已改正; 2、未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保存工资支付表,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处罚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结合《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二部分细则中序号27(违法程度:轻微)

处罚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原来,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2修正)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要求制作或保存工资支付表,未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或以现金支付工资但未将工资单提供给员工签收的,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2-5万元的罚款。

法规原文: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2修正)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制作或者保存工资支付表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的;

(三)以现金方式支付工资,未将工资支付表提供给员工签收的。

那么,在深圳地区,一份规范的工资单,需要满足哪些要求呢?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2修正)第十五条的规定,具体包括:

1.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

2.“工资支付表”,应当有以下记录:

(1)支付单位名称;

(2)工资计发时段;

(3)发放时间;

(4)员工姓名;

(5)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

(6)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

(7)扣除的项目、金额;

(8)工资账号;

3.工资支付表的保存时间:应当保存3年

4.工资支付表的格式:

(1)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2)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一致

(3)员工对工资清单表示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答复。

注:本文案例及观点仅供参考,任何案件均具有法律风险,操作不当可能导致相关诉求无法获得支持,读者请勿简单模仿。

作者:黄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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怜阳黄维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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