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罚”原则在行政处罚领域中较少被适用,但这并不妨碍对同一土地违法行为的“二次处罚”暴露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嫌“以罚代管”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崔庆日律师在山西省晋中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xx县自然资源局就针对一处木材加工点先后作出了两次行政处罚,处罚种类也由开始的罚款演变成了其后的责令限期拆除及恢复土地原状。
那么,这里面究竟会有怎样的复杂事实需要厘清呢?法院又会对第二份处罚决定给出怎样的裁判呢?
【基本案情:300多平米违法占地面积怎么来的?】委托人系山西省晋中市xx县一木材加工点的经营者侯先生,其木材加工点于2016年即取得营业执照,建有木材加工棚等建筑物,一直由其经营使用。
2021年6月,xx县自然资源局曾作出第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木材加工点擅自占用某村村北建设用地260平方米修建了木材加工厂,决定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设施,罚款1300元。其后,委托人缴纳了1300元罚款,但涉案建筑物仍由其继续经营使用。
2023年7月起,xx县自然资源局对涉案木材加工点的调查处置卷土重来,这次却认定其擅自占用了378.23平方米的物流仓储用地和宅基地翻修木材加工棚,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并按100元/平方米再次予以罚款。
经营者侯先生认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明显认定事实不清,对其“违法占地”面积认定错误,且处罚范围和对象存在重叠嫌疑。同时,xx县自然资源局依法不应对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占地”建筑物责令限期拆除,其在《土地管理法》的适用中也存在较大问题。
2024年3月,委托人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崔庆日律师指导下,向山西省xx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第二份即“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律师解析:违法占用建设用地的,不宜直接限期拆除】2024年7月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涉案木材加工棚的实际占地面积、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情形等具体问题展开激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侯先生经营的木材加工点总面积600余平方米,其中面积298.57平方米为物流仓储用地,339.66平方米为宅基地,至少200余平方米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
据此,xx县自然资源局在2023年作出的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378.23平方米违法占地面积显然与事实不符。
且涉案木材加工棚曾于2023年3月翻修,那么被告xx县自然资源局理应查明其曾于2021年处罚过的260平方米面积与此次处罚的面积中是否有重叠,但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然未查明这一事实。
而在法律适用方面,《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也就是说,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占用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情形,法律并未直接赋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权限,而是只能“没收+罚款”。在本案涉案占地行为是否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查明的情况下,被告xx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2024年11月1日,山西省xx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x0781行初112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撤销被告xx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11月作出的第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对该木材加工点的行为重新调查处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在明提示】通过本案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崔庆日律师要提示大家的是,违法占地查处固然严厉,但也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并查清事实,每一平米面积的情况都要查得清清楚楚才可作出最终的处罚决定。且在适用法律中需准确区分《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的调整界限,在明晰不同情形下的不同处罚种类后再给予处罚决定,而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一股脑地进行似是而非的“从重处罚”甚至是重复处罚。(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