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次月20号发上月工资,是否有效,深圳判例有变化

怜阳黄维升 2024-09-13 18:08:57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正式授予了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此后,深圳地区先行先试,颁布了众多特区立法。

以“工资发放时间”为例,目前全国范围的法律规定,仅有原劳动部1994年12月6日发布,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在其第七条提到“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对此,广东地区司法判例的理解是,“次月月底前,要支付上月工资”。但严格来说,全国层面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工资要在哪一天发放,这仅仅是司法机关的一种裁判意见。

而在深圳地区,如前所述,由于深圳拥有全国人大授予的特区立法权,目前深圳是全国唯一的一个明确规定了“工资要在那一天发放”的城市。

根据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2修正)的规定,关于月工资支付时间,主要有两项要求:

第十一条第一款:“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期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期超过五日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也即,深圳地区要求,一般情况下,工资应当在次月12日前支付(7+5=12),特殊情况下,在取得本单位工会或本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最迟可以在次月22日前支付(7+15=22)。

那么,假设双方直接在劳动合同里约定,“次月20日发上月工资”,是否有效?根据深圳地区的判例,裁判观点有所变化,具体如下:

一、在2016年的时候,有判例认为,双方直接在合同约定“次月20日发上月工资”的条款是无效的。

参考判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民申2116号

M某于2015年4月20日以K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二审法院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20日发放工资,因违反了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K公司在每月20日或者更晚支付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M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M某工作年限和平均工资,认定K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54481.7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简要解读:

该案例虽然是广东省高院的判例,但其实维持了深圳中院的二审认定。

该判例提到,“二审法院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20日发放工资,因违反了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当时适用的是《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修正),其关于工资支付时间的规定,内容其实是一样的,仅仅是条文序号发生了变化,具体为: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修正)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约定工资及其支付周期、支付日等内容。”

第十一条,“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因此,在2016年的时候,深圳中院的裁判观点是,根据当时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修正)第九条、第十二条,双方直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20日发放工资”的做法违反了相关规定,属无效条款。

更具体的说,虽然深圳地区允许最迟次月22日发放上月工资,但这个时间不能一上来就直接约定到劳动合同里,只能在用人单位实际遭遇生产经营困难后,经与工会、员工协商一致后,再另行书面约定。

二、但在2020年,深圳地区的判例观点发生了明显变化,允许双方直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次月25日发放上月工资。(注:在这种情况下,约定次月20日发上月工资,显然也是没问题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终20338号

本院认为,《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关于工资支付时间的规定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应当作为认定涉案劳动合同条款无效的法律依据。首先,《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关于工资支付时间的规定并没有规定违反该条款将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不成立。其次,本案中的劳动者W某和Y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每月25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上月工资。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该约定并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再次,在长达两年以上的实际履行中,Y公司在每月25日左右发放劳动者上月工资,没有证据显示劳动者在签订合同和实际履行中对工资支付时间提出过异议,也没有证据证明每月25日发放上月工资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权益。因此,本院认为,双方每月25日发放上月工资的约定合法有效。

简要解读:

2020年的深圳中院判例认为,虽然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25日发上月工资的做法违反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仅仅是一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并不会导致条款无效的法律后果。

因此,只要劳动合同中的“每月25日发上月工资”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且员工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没有提出过异议的,这类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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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五次授予7个地区立法权

第一次:1981年11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首次特别授权允许地方立法,推动了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特区的建立。

第二次:1988年4月13日,授权海南经济特区立法;

第三次:1992年7月1日,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并在深圳经济特区组织实施;

第四次:1994年3月22日,授权厦门市立法。

第五次:1996年3月17日,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立法。

注:本文案例及观点仅供参考,任何案件均具有法律风险,操作不当可能导致相关诉求无法获得支持,读者请勿简单模仿。

作者:黄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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