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世纪末到十七世纪初,英国的乡绅子弟是如何提高阶级品位的?

探史纪闻天下白 2023-09-28 20: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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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探史纪闻

编辑|探史纪闻

«——【·前言·】——»

邻里关系一般是指地产相邻或出身于同一地域的乡绅之间的关系。由于地产邻近或出身于同一地域,乡绅彼此较为熟悉,交流互动起来更为方便,在经济利益上也有许多共同点,容易形成社会与政治同盟。

如在中央任职的乡绅大卫·克拉多克爵士(SirDavidCradock),休·霍莱什爵士,约翰·麦克莱斯菲尔德,托马斯·兰利。

因共同来自西北地区,在中央组成了一个以地域为联结的政治团体,正是这一团体的存在,使中央与西北地区的联系更为紧密。

由此可见,这些在中央任职的乡绅,在中央层次上建立关系时,会优先考虑来自同一地区的结交对象,从而体现了乡绅阶层浓厚的地域情结。

同事关系是指具有共同工作经历或服务于同一领主的乡绅之间的关系。如莱斯特郡的乡绅丹齐(Dansey)与布鲁克斯比(Brokesby)之间,因地产毗邻,且服务于同一领主,建立了比较亲密的邻里、同事关系。

巴塞洛谬·布鲁克斯比(BartholomewBrokrsby)与老约翰·丹齐(JohnDanseysenior)都是阿伯加文尼夫人琼·彻姆的家臣和遗产受益人,同时也是琼的阿什比德拉祖什(AshbydelaZouch)庄园的不动产管理人。

琼死后,他们又共同服务于琼的女婿奥蒙德伯爵。

因而丹齐与布鲁克斯比之间以共同的领主为纽带,也形成了相互合作的同盟关系,成为彼此地产的保护人。

«——【·骑士战友关系·】——»

战友关系是指拥有共同的作战经历、一起出生入死后建立的友好关系。在战场上为同一方作战的乡绅,在恢复正常生活后,关系往往会得到延伸和巩固。

如西北地区的乡绅休·卡尔维里爵士,约翰·斯坦利爵士(SirJohnStanley)与约翰·拉德克里夫爵士(SirJohnRadcliffe)都是出色的军事指挥官。

他们虽然来自柴郡和兰开郡的不同地区,但是在卡斯提尔(Castile)和普鲁士Prussia)战场上的共同作战经历使三人成为关系密切的战友,并且建立了牢固的政治联盟。

他们之间的强强联合同时也加强了整个柴郡和兰开郡的联系。

通过血缘、姻亲、邻里、同事、战友等纽带的联结,乡绅在成为同盟后,会致力于保护共同利益不受侵犯,会团结一致对付公敌,从而获得共赢。

斯坦利家族通过军事服役和为王室服务所获得的巨额财富与影响,使其能在西北地区建立一个以其家族为核心的乡绅联盟、

联盟成员主要包括斯坦利家族的亲属、来自兰开郡西南部的小乡绅以及来自柴郡东部的地方显贵。

他们都愿意保护斯坦利家族的利益,积极支持其家族的地区诉求。反过来,当这些乡绅家庭遇到麻烦时,斯坦利家族也会尽心尽力地给予帮助和支持。

如帮助他们侵占地产,同时利用其在威斯敏斯特的影响,帮助盟友及客户在中央的法庭上赢得胜诉等。

地方社会的稳定运行离不开当地乡绅的通力合作,很多地方行政事务、民事纠纷都需要乡绅通过集体合作来解决。

如1412年,在柴郡的麦克莱斯菲尔德(Macclesfield)教堂举行的关于解决财产纠纷的仲裁会议上,有60位来自柴郡不同地区的乡绅前来参与。

涉事双方分别是托马斯·格罗夫纳爵士(SirThomasGrosvenor)和罗伯特·利(RobertLegh),剩余的58位乡绅也都是当地显贵,具有骑士和从骑士头衔。。

其中包括柴郡郡守劳伦斯·莫尔伯里爵士(SirLawrenceMerbury,威廉·布里尔顿爵士(SirWilliamBrereton),劳伦斯·菲顿爵士,威廉·斯坦利爵士,约翰·普尔爵士。

他们以仲裁人的身份出席此次会议,最终通过举手表决的方式,解决了涉事双方的纠纷。

相对于对簿公堂来讲,乡绅之间对纠纷的集体协调更加便利、效率更高而且花费更少,协调结果也更有信服力和可执行性,同时还可以弥补地方上司法体系的不完善。

在贵族势力集中的地区,乡绅之间的关系是在某些德高望重的贵族的主导下形成的,其之间的纠纷往往由贵族来协调;

而在有些地区,由于缺少可以起领导作用的贵族,很多纠纷是由乡绅集体解决的,这在某种程度上加强了地方乡绅的团结与合作精神,容易形成以地域(一般以郡为单位)为核心的政治联盟。

以贵族为主导的联盟会随着核心贵族的去世或政治倒台而衰落,联盟里的乡绅也会因为利益的转变而转移到其他联盟,因此其一般是短暂和松散的。

而以地域为核心的乡绅联盟则因为郡县存在的长久性,以及与乡绅关系的密切性,表现出更为长久、牢固的特征。

«——【·乡绅与议员·】——»

中世纪晚期,无论在地方还是中央,贵族仍是实力雄厚的政治参与者。他们不仅在地方上独领风骚。

而且在中央也占有一席之地,是议会上院的固定成员,担任中央的高级官职,并且同国王一道,左右着国家重大事务的发展方向。

在15世纪动荡的社会背景下,国王能得到贵族的支持,或能协调好与贵族的关系,是王权得以稳定的重要基础。

尊贵的爵位、分布广泛的领地、丰厚的财富以及占有的官职,是贵族权力与地位的主要来源。

然而,由于乡绅的发展以及政局的影响,贵族不得不把大部分的地方行政权以及中央的次要职位分享给乡绅,乡绅的发展空间因此得到了明显的扩展,但是他们的政治生活仍然很难摆脱贵族的干涉与影响。

如在15世纪,莱斯特郡与沃里克郡共享一个郡守,在1422-1485年间的65任郡守中,只有24任由莱斯特郡的乡绅担任,其余41任来自沃里克郡。

原因主要是莱斯特郡缺乏有权势的贵族,而在沃里克郡就定居有与中央关系紧密的大贵族—沃里克伯爵理查德·比彻姆,其在1428年以来就是年幼国王的监护人及贴身顾问。

正是凭借理查德的个人势力与影响,沃里克郡的乡绅才争取到了更多被任命为郡守的机会。

在1425-1431年间,四个来自沃里克郡的郡守,理查德·克莱兹代尔,约翰·哈雷威尔,威廉·佩托,威廉·蒙特福德,都属于伯爵的政治盟友,与伯爵有着亲密的关系。

在贵族因为个人利益主动干涉于地方政治的同时,乡绅也会因为自身的发展而不得不寻求贵族的干涉。

乡绅为维护已得财产和地位,与一些与自己有着共同利益的贵族结成同盟,以求庇护。

贵族的庇护可以为乡绅提供强有力的武力保障、经济援助和政治支持。同样,跟随某一大贵族的乡绅,也要在武力、经济和政治方面成为大贵族的得力助手,为大贵族效忠。

在15世纪这样的乱世,寻找靠山成为每个乡绅迫切要解决的问题。就像奈特所评论的那样,“在这个混乱不安的世上能否赢得一个大贵族的庇护,真是一个事关生与死的大问题”。

此外,在贵族府的运行机制中,存在着大量法律、管理、军事与家政业务,其大多都由地方乡绅承包,这也成为贵族与乡绅关系的主要表现形式。

因此大多乡绅都比较愿意接受或者是努力寻求贵族对其政治生活的干涉,与贵族结盟后,乡绅的经济、政治生活都能得到可靠的保障。

如在土地经营方面,拥有贵族支持与庇护的乡绅,可以获得更多购买和租赁土地的机会,同时还可以保障其所购土地的合法性和长久性安全。

尤其在15世纪这种竞争激烈且没有制度与法律保障的土地市场中,贵族的保护尤为重要。

如沃里克郡的乡绅约翰·布罗姆凭借其与沃里克伯爵理查德·比彻姆(RichardBeauchamp)的臣属关系。

不仅购买到了伍德勒斯(Woodloes)与拉普沃思领地,还从兰开斯特公爵领地上租赁了一大块为期30年的土地。

1448年,沃里克的乡绅托马斯·费勒斯第二(ThomasFerrersH)跟莱昂纳德黑斯廷斯(LeonardHastings)的女儿安妮(Anne)结婚的一个重要原因。

费勒斯远在埃塞克斯的财产受到威胁,需要当地的大贵族,即黑斯廷斯的庇护人约克公爵来保护。

贵族对地方事务的干涉一般是直接性的,因此与乡绅建立的关系通常也是直接性的。

贵族想要在某一地区进行有效地统治,首先要拉拢该地区的身份显赫的乡绅为其服务,如果忽略这一点,其统治就难以实现。

然而贵族与乡绅在相互依赖、相互利用的同时,也存在着矛盾与纠纷。

他们因共同利益团结在一起,也会因为利益的相悖而彼此进行抵制。因贵族在财富、社会地位、政治诉求和人际关系方面都处在乡绅上风。

所以二者在出现矛盾与纠纷时,乡绅其往往处于被欺凌与压制的地位。如在诺福克郡的格雷沙姆庄园纠纷中,贵族莫林斯勋爵在乡绅威廉·帕斯顿去世后开始与其家族争夺格雷沙姆庄园的所有权。

«——【·结论·】——»

在斗争过程中,莫林斯勋爵曾派出一支上千人的武装力量,侵入格雷沙姆庄园,并在赶走帕斯顿一家后,抢走庄园内的大量财产。

约翰·帕斯顿因在地方和中央都没有可靠的庇护人,因此不得不向国王提交请愿。

但并不是每个贵族都是如此强势,贵族在地方上的政治活跃程度是因人而异的,有些贵族热衷于参与地方事务,而有些贵族的影响力相对较弱,这种现象主要归因于三个方面。

首先是贵族占有领地的份额及其领地所在位置,如莱斯特郡的鲁斯勋爵(LordRoos)托马斯(Thomas)。

其在林肯郡、诺福克郡、约克郡(Yorkshire)和北安普敦郡都有一定程度的政治参与。

但是却很少过问莱斯特郡的政治事务,主要原因是他在莱斯特郡所占有的领地仅限于此郡的东北角,并被南部的山地隔离。

其次,贵族的政治倾向也决定着其对地方的影响力。如博蒙特(Beaumont)家族,其是兰开斯特派的忠实支持者,1461年兰开斯特派被推翻后,其家族就不再参与地方事务。

托马斯·鲁斯(ThomasRoos)同样是兰开斯特派的同盟,1464年时就被约克派没收财产并被处死,此后,家族影响力逐渐衰落。

三是贵族的家庭情况,即贵族的身体状况、寿命的长短、是否有男性继承人、家族中男性数量的多少、寡妇对领地的继承情况等。

«——【·参考资料·】——»

马歇尔:《工业社会》,第81-82页,转引自吴于虞:《十五、十六世纪东西15方历史初学集》,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172页。波斯坦:((剑桥欧洲经济史》(M.15M.15Postan,15The15Economic15History15of15Europe),15第3卷,剑桥,1979年,第272-274页。帕伯利:《都铎时期约克的行会》,载于克拉克主编:((1500至1700年英国城15市的危机和秩序》,剑桥,1972年,第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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