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英国骑士文化发展状况,分析英国乡绅关系网与英国中上阶级状况

探史纪闻天下白 2023-09-29 08: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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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探史纪闻

编辑|探史纪闻

«——【·前言·】——»

在1404年召开的议会上,下院向国王和上院提交了一份请愿,控诉拉特兰的郡守约翰·阿布拉斯特擅自把郡法庭公开选举的郡议员托马斯·索普替换为威廉·奥德比,郡守因此遭到解职并被投入监狱。

此外,也有乡绅在郡守任职期间成为议员的情况。

如乡绅托马斯·伯克利(ThomasBerkeley)在1472年9月被选举为议员的同时,其还担任着拉特兰郡(Rutland)的郡守。

威廉·菲尔丁(WilliamFielding)在1471年被选为议员时,还担任着剑桥郡(Cambridge)和亨廷顿郡(Huntingdon)的郡守。

由此可见,郡守对议员选举的操控程度。地方议员之所以受到乡绅的如此追捧,与下院在议会中蒸蒸日上的地位有关。

15世纪,下院日益成为乡绅施展政治抱负的重要平台,也是乡绅在地方甚至在中央事业不断升迁的垫脚石。

因此乡绅都非常乐意代表地方出席议会。如莱斯特郡的乡绅托马斯·帕尔默在1433-1467年间先后7次出席过议会。

一些乡绅除代表本郡出席议会外,也常常代表其他郡或某自治市出席议会,如贝德福德郡的托马斯·沃威顿。

从1397-1432年间一直致力于下院议员的工作,其至少出席过12届议会,其中既代表过贝德福德郡,甚至在1425年以此郡代表的身份,被任命为下院议长;也代表过亨廷顿郡出席议会。

«——【·参与政治背景·】——»

乡绅的这种轮流代表多个地区出席议会的原因可能是他们在其他郡也拥有殷实的地产,或者是与国王有着亲密的关系,或者得到一些贵族盟友的支持。

此外,被选为议员的乡绅,一般都有着丰富的从政经验,即在参选之前或参选时还从事过其他职务。

如乡绅托马斯·伯克利在1472年第一次被选为议员之前,担任过郡守、治安法官以及各种委员会委员。

当然,这些经验丰富、深沉老练的乡绅能更好地代表和维护地区利益。没收官(escheator)产生于13世纪前半期。

在成立之初,它的主要职能是为国王搜查和上交封建收入,此后还从郡守手中获得了对被没收上来的财产进行评估、管理和转让的权力。

刚开始时,“全国只有2名没收吏,分别在特伦特河两岸;后来在1324年,建立了9个区域性的没收吏区,这一体制延续到爱德华二世统治末期;1341年后,在每个郡(有时两郡)设置一个没收吏”。

15世纪时,没收官已发展成为像副郡守那样的辅助性官职,地位不断衰落,主要职能也只是配合郡守工作,帮忙打理地方事务。

究其原因,主要是13,14世纪的税收改革,使没收官的职能变得无关紧要。但是没收官并非闲职,他们仍承担着众多细小事务,如土地上的法律事务、领地的管理以及土地账目的核算等。

因而在15世纪,没收官还是很受上层乡绅的欢迎的,在莱斯特郡,担任此官职的往往是骑士、准骑士和从骑士,几乎没有小绅士担任过此官职。

学习法律往往是乡绅阶层获得这一官职的重要途径。

马修·梅雷(MatthewMere,理查德·曼利(RichardManley)和兰开郡的马修·凯尼恩(MatthewKenyon,詹姆斯·霍尔特(JamesHolt都是很有作为的没收官,而他们大部分都是以律师的身份被任命为该一官职的。

验尸官(coroner),即督察官,设立于12世纪末期,是地方上第一个分享郡守权力、对郡守形成制约的官职。

由郡法庭选举产生,任期为终生。验尸官产生之初,主要负责调查突发死亡案件,检验死因不明的尸体。

13世纪时,其职权得到扩展,不仅包括对王室诉讼(刑事诉讼)进行监管的权力。

如在郡法庭上公布各类非法事件,组织死刑,受理罪犯在避难所的弃国宣言,听审各类诉求与招供,处理一些遇难事故和宝藏发掘等事务;

也包括对郡守的过高权力和不法行为进行记录和监督的权力。一般情况下,每个郡要设立四名验尸官,自治市为两名。

12世纪时,验尸官的任职者与郡守的任职者地位不相上下,都来自上层乡绅,如威斯敏斯特的第一项法律规定:验尸官必须从那些最明智、最谨慎的骑士中选举。

但是到13世纪,非骑士的乡绅被选举的情况已非常普遍。此后,随着骑士数量的减少,验尸官的任职资格继续下降。

因而法律规定只要在任职的郡拥有足够多的土地,即可参与选举;后来又规定,验尸官需从那些最合适和最守法的人中选出。

«——【·上层乡绅·】——»

因此,自13世纪起,验尸官就逐渐失去了对上层乡绅的吸引力,至15世纪,小绅士、非乡绅阶层以及那些初出茅庐、刚进入官场的职业人士(professionals)都可担任这一官职。

副郡守(undersheriff)一般也是乡绅担任,是郡守的助手和代理人,帮助郡守处理各类事务,属于辅助性官职。

当郡守个人能力与时间有限时,或是郡守外出时,副郡守都可代行之职,从而在地方上发挥一定的影响力。

纵观英国历史,始终存在一种不成文的传统,即无论在中央还是在地方,英国人都热衷于通过建立各种委员会,凭借协商的方式,来处理大小事务。

这体现了他们在行政管理方面自古以来就有的一种协商、合作与民主精神,其不仅能有效避免个人独权,还提高了决策的正义性与合法性。

同时,也弥补了常规性行政体系的不足,有利于中央与地方行政效率的提升。在地方上,除了上文提过的治安委员会外,还有民兵(军事)委员会、税收评估委员会逮捕委员会等。

这些委员会一般都有特定的职能,通常是为完成某一任务而设立的,有的是长久性的,有的是间隔性的,有的是政务需要时才临时组织的。

其中,民兵委员会、税收评估委员会是比较常见且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官职。

民兵委员会负责管理郡里的军事力量与防卫事务,战争期间还要义务性地为国王征集军队、提供各种军事服务,如跟随国王或贵族出征威尔士、爱尔兰、苏格兰、法国等地,或是帮助国王镇压地方叛乱。

1402年,兰开郡成立的民兵委员会就是专门为了镇压欧文·格兰道尔的叛乱而产生,由5个兰开郡乡绅担任委员。

1404-1406年,柴郡也先后任命了两个民兵委员会,总共有24个乡绅任职,他们负责在当地征兵,并带领士兵前往威尔士边境,镇压欧文叛乱。

在征兵过程中,民兵委员会首先会召集各个百户区的所有男性成员,把他们汇集于便于所有人到达的中心地区,然后挑选最强壮的人服役。

«——【·从骑士·】——»

在15世纪的官职等级中,民兵委员会处于地方议员和治安法官之间,任职的主要是从骑士,但由于进入民兵委员会非常有助于提高乡绅的社会地位,骑士与准骑士也比较愿意加入其中,并且拥有优先权。

税收评估委员会的职责,首先是调查本地的自由土地持有人名单;其次是评估自由土地持有人的收入及应交税额;

第三是进行征税,最后是把税收册或税收清单上交财政署。

自由土地持有人的净收入(包括土地收入、年金、工资等)是主要的征税项目,超过5镑以上的都要交税,税额以2先令6便士为起点,随着收入的增长,税额也依次递增。

税收册上一般都会记录纳税人的姓名、净收入的评估额以及应付税额等。

此外,税收评估委员会中有税务评估员(taxassessor)税收官(taxcollector)等,均由乡绅中的从骑士和小绅士担任,职责分别是评估税款和征收税款。

此外,还有一些非常设性的委员会,它们主要是根据中央或地区的紧急需求而临时设置的,如补助金征收委员会、借贷委员会等都是在战争期间国王由于资金需求而设立在地方上的行政机构。

在1416年和1418年期间,亨利五世在柴郡先后任命了3个补助金征收委员会,均由乡绅担任委员。

如乡绅托马斯·格罗夫纳爵士,威廉·布里尔顿爵士,劳伦斯·菲顿爵士,威廉·斯坦利爵士以及其他9名乡绅都在其中任职,职责就是为国王出征法国征收补助金。

乡绅通过集体模式担任各委员会委员,共同协商并执行中央下达的各类专门性任务,不仅可以加强彼此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强化地方身份认同。

而且可以通过满足君主需求、贯彻中央意志,加强与中央的联系,从而进一步提高他们的自身威望,维护地区利益,同时也能在宏观层面上促进中央与地方的整合。

以上所描述的都是由乡绅担任的郡职,在地方,乡绅除了担任郡一级的行政官职外,百户区及以下的职务往往也是他们的囊中之物。

郡以下的行政区一般包括百户区(hundred、男爵领(barony)和教区,其中以百户区为主。百户区以下的是最基层的社会结构,包括堂区、庄园、村庄和独立的乡镇等。

它们作为基层的行政单位,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百户区的衰败·】——»

14世纪以来,百户区虽然有所衰落,但其仍是郡级政府征集民兵、征税、征收补助金、普及法律和维持秩序的下一级行政单位。

总管(bailiff)和验尸官(coroner)是其主要的行政官,前者负责维持百户区的和平,后者负责保留和储存百户区的诉讼案件,并且交给下一届的巡回法庭进行处理,二者均由乡绅担任。

百户区法庭也是重要的行政部门,如在15世纪的柴郡,各百户区法庭几乎与其他地区的郡法庭有着相等的功能,即负责接待巡回法庭的法官,并为巡回法庭提供场地。

百户区法庭一般由12位自由土地持有人主持,他们大多来自当地的小绅士家庭。

在村庄,一般会选举一到两个警务官(constable)来维持治安,并负责其他众多乡村事务,如他们要逮捕罪犯,然后交由百户区的验尸官进行审讯。

警务官对百户区和郡法庭负责,并受其监督。

此外,在庄园经济典型的地区,很多乡村是处在庄园的行政管理体系之内,庄园主对它们拥有绝对意义上的管辖权,所有警务官和乡村治安官也不过是领主安排在各个村落的代理人。

因此,乡绅无论是庄园主还是贵族庄园的管理人,其势力都很容易渗透于各个乡村的行政体系。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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