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乡绅关系网的意义与特点,引申至乡绅的政治参与背景

探史纪闻天下白 2023-09-28 20: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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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探史纪闻

编辑|探史纪闻

«——【·前言·】——»

乡绅的政治生涯一般是从地方向中央延伸的,即乡绅在地方建立的社会地位是其在中央发挥影响的基础。

反过来,乡绅在中央的影响力同样会加强其在地方上的地位。因此,王室成员尤其是国王的青睐与支持,是乡绅参与地方事务的重要保障。

事实证明,有了国王的支持,乡绅在地方上会得到更快的升迁。如威廉·特拉塞尔(WilliamTrussell)本是王室的一名骑士。

其在1474年带领6位持矛者和60个弓箭手跟随爱德华四世在法国作战,大约1年后,他被国王任命为地方上的郡守。

此外,与贵族一样,王室对地方的干涉与控制程度也会影响到乡绅的政治参与度。在中世纪晚期,乡绅虽然是地方管理的践行者,但是仍然没有达到完全摆脱贵族和国王的影响而单独操控地方事务的程度。

国王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往往会干涉地方官职的选任。如在15世纪的最后15年,在沃里克郡的10个新晋的地方官员中,只有一个是来自沃里克郡本地的乡绅,而有7个以上都是由国王安插进来的。

由此可见15世纪王室对地方乡绅政治生活的影响力。第四是中央政局的影响。15世纪的政治局势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导致乡绅的政治生活也经历着戏剧性的变化。

有些乡绅跟随贵族在政治派别的斗争中大起大落,他们或者在战争中战死,或者被剥夺头衔、没收土地、遭受罚款、罢免官职,或者得到赦免,并且在跌入低谷后又重新崛起。

也有乡绅由于采取灵活的政治策略或秉持温和的政治态度,顺应政治发展趋势,适时地改变自己的政治立场,因此能在风雨交加的政治环境中做到置身事外,免受牵连。

但无论在主观方面还是在客观方面,乡绅作为地方上的重要政治力量,其政治活动多多少少都会受到中央政局的影响。

如在1459年莱斯特郡的议员选举中,前来参会的选举人几乎都是下层乡绅,中上层乡绅纷纷缺席。

原因之一就是他们不再支持兰开斯特王朝,从而不愿参与到兰开斯特派针对约克派的反对活动中。

«——【·中央证据·】——»

因此,他们拒绝前来为兰开斯特王朝的议会选举议员,由此可以体会到中央政局对乡绅参与政治活动的外在影响。第五是乡绅的受教育程度。

15世纪,乡绅通过学习专业知识进入政治领域的情况已很普遍,他们或者是在各类学校接受法学或神学教育,或者是在王室和贵族府内进修,教育已然成为他们向上层发展的重要出路。

15世纪英国城市教育的继续发展,为乡绅创造了更多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乡绅越来越倾向于把家里的长子或继承人送到大学或专门的律师学院(theInnsofCourt)学习法律、神学与文学等专业。

学成归来后,他们往往成为中央与地方行政机构的储备官员,甚至直接担任官职。如托马斯·达内特(ThomasDanet,学习于牛津的默顿学院。

他在1455年获得了学士学位,1471年获得神学的博士学位,他的学术成就为其进入王室任职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1475年时他参与了爱德华四世与某一贵族之间的协议签订程序,1476年时就被任命为国王的施贩官员。

帕斯顿家族中的主要男性成员,几乎都接受过较好的教育。首先是此家族的开拓者—威廉·帕斯顿,就接受过较好的律师职业培训。

其次,他的四个儿子也都毕业于高等院校,如约翰·帕斯顿学习于剑桥大学的彼得学院,埃德蒙·约翰就读于克莱蒙兹学馆,威廉·帕斯顿第二与克莱门特·帕斯顿第二同样在剑桥大学读书;

再往下一代,约翰·帕斯顿第二被送进宫廷学习,成为家族中最有文化的成员;沃尔特·帕斯顿在牛津大学读书,并且在获得了文学学士学位后,准备继续攻读法律专业;

威廉·帕斯顿第三就读于伊顿公学。凭借对教育的重视,此家族在诺福克郡以及中央的政界和法律界都担任过重要官职,如威廉·帕斯顿担任过王室的法官、高级律师以及国王的法律顾问等。

约翰·帕斯顿在1456-1457年被任命为治安法官,约翰第二也一直在宫廷任职。

可见15世纪乡绅的受教育程度也是影响乡绅个人政治参与度的重要因素。最后,就是乡绅的个人素质,包括乡绅的家庭出身、身体状况、参政能力、个人兴趣及政治野心等。

«——【·乡绅的生活品味·】——»

乡绅在政治生活方面的升迁、降职与废免,虽受到外部势力等客观因素的干扰,但其个人素质的影响也不可忽视。

如乡绅托马斯·伯克利(ThomasBerkeley,由于他反应灵敏、顺应时势,他的职业生涯几乎顺风顺水,很少遭受中央局势变迁的影响。

在亨利六世在位的第一阶段,他就开始担任地方官职,忠诚于兰开斯特王朝;爱德华四世即位后,他转而服务于约克王朝,继续担任官职;

在亨利六世复辟期间,他在民兵委员会任职;即使是爱德华的第二次即位,也没有给他的政治生涯带来任何影响。

乡绅威廉·菲尔丁(WilliamFielding)与约翰·贝勒斯第二(JohnBellersII的情况就截然相反。

菲尔丁与贝勒斯是忠诚的兰开斯特派,在50年代,他们一直在莱斯特郡担任治安法官。

但在整个60年代,由于兰开斯特派的倒台,他们在地方事务中几乎销声匿迹。

直到亨利六世复辟之后,他们才再次被任命为莱斯特郡的治安法官。最后,菲尔丁因在图克斯伯里(Tewkesbury)战役中为亨利六世作战而牺牲,而贝勒斯在1471年以后不再担任任何官职。

还有些乡绅因不称职而被要求离职,以理查德·阿克顿(RichardActon为例,阿克顿是莱斯特郡的一名从骑士,任职于验尸官。

1430年国王向莱斯特郡郡守下达了一则令状,称莱斯特郡的验尸官不称职,要求撤换阿克顿。

由此,可以反映出乡绅个人的参政能力、个人兴趣与政治野心的对其政治生涯的重要性。

15世纪,除了农业生产、商业交换外,乡绅的其他各种社会行为都多多少少渗透着一定的政治因素,即便是与土地有关的行为。

如土地的赠予、购买、交换、继承和联姻等,也都与政治生活密不可分,可见政治对于乡绅发展的重要性。

因此,处于中产阶层的乡绅们在经济上取得一定的成就后,就会不约而同地向政治领域拓展。

15世纪,乡绅的政治权力与政治地位已然成为维护与扩展经济利益、社会地位的重要保障。乡绅参与政治生活的途径,即乡绅所从事的政治性职务,有公职与非公职之分。

公职是指地方与中央的行政机构设置的各级官职,乡绅一般是通过被选举或者通过被任命来担任这些官职。

在地方,有郡守、治安法官、地方议员、没收官、验尸官、副郡守、各种行政委员会以及基层的百户区法官、法警、乡村治安官等公职。

在中央,乡绅的任职还比较受限制,主要担任的是王室法庭法官、高级律师、咨议员、大法官法庭职员、内务官、下院议长、王室领地管家、军事将领、外派总督等。

与贵族相比,15世纪的乡绅在中央担任的官职仍然是辅助性的非关键职位,虽有一定影响,但并不能起决定性作用,中央的政治事务主要还是由国王与贵族主导。

非公职是指乡绅通过被雇佣而从事的职业,如被贵族世家和王室显贵雇用为仆从、侍卫、雇佣兵、贴身顾问等,或是从事贵族领地上的一些职务。

或是被熟人(亲戚、朋友、同事、战友)雇用为法律代理人、不动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领地转移与继承的见证人、仲裁官等。

«——【·贵族·】——»

15世纪,贵族及乡绅一般都拥有规模庞大且分布广泛的家产,如果仅靠家族内部成员,很难做到面面俱到,反而容易陷入顾此失彼、纷争不断的困境。

所以他们若想要管理好家族的领地、庄园以及繁杂的家庭事务,就必须雇用一些具有法律知识和管理才能的乡绅。

因此,在15世纪时,乡绅除了要担任各级公职,往往也会兼任一些非公职事务。

15世纪,英国的行政体系已经拥有了双重性质,它既是国王的政府,代表国王的个人利益;

同时也是国家层面的政府,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国家的整体利益。随着王权的加强以及民族意识的形成,英国政府的公法性越来越明显,乡绅的公共责任意识也逐渐加强。

因此,公职就在乡绅的政治生活中占据了主导地位,非公职则处于次要地位。地方官职本由贵族和乡绅共享。

但是在中世纪晚期,贵族在地方上的影响逐渐减弱,甚至完全退出某些地区的行政体系,乡绅也就理所当然地垄断了这些地方官职。

他们中的很多人把毕生心血都付出在地方行政与管理当中,一个家族的几代人连续担任官职的现象非常普遍。

如在莱斯特郡的乡绅中,有46%是郡政府的主力,他们分别担任治安法官、各委员会成员、郡守和没收官等。有54代表莱斯特郡出席过议会,61%是律师。

还有些乡绅虽未在地方担任任何官职,但并不代表他们对地方事务不感兴趣。

«——【·结论·】——»

15世纪,英国的地方自治传统已非常重视法律在日常行政和生活中的作用,并且行政组织与管理机制也多以法律机构的形式表现出来,主要包括巡回法庭、郡法庭、四季法庭、庄园法庭、教会法庭等。

其中以郡法庭和四季法庭最为重要,它们分别以郡守和治安法官为中心。

在郡守与治安法官的主导下,其他的重要官职,如地方议员、没收官、验尸官、副郡守、各行政委员会等在郡一级行政体系中也各司其职、互相合作,共同推动地方社会的正常运转。

郡守郡守自产生后,一直属于地方上的高级官职,由国王和财政署任命,受到乡绅阶层的普遍欢迎,尤其是上层乡绅。

然而,中世纪晚期以来,郡守的职能与权力一直处于被削弱的状态,督察官、没收官、治安法官和民兵委员会的出现依次取代了郡守的治安、财政、司法、军事等部分行政职能。

但是无论削弱程度如何,15世纪时,郡守仍是地方上的首席行政官,声望仍在其他官职之上,担任郡守的人也大多是地方显贵。

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郡守在几百年中长期发挥着重要影响,其所创造的辉煌成就与超高声望,奠定了其在地方上难以磨灭的历史地位,给地方精英留下了深刻印象。

«——【·参考资料·】——»

【美】克莱顿·罗伯茨、戴维·罗伯茨、道格拉斯:}R.比松:《英国史,上册:史前一1714年》[M],潘兴明等译,J匕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马克鑫:《英国封建社会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陈日华:《中古英格兰地方自治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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