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拆除通知书》是违建查处程序中乡镇街道常用的处罚决定性质文书,一旦作出当事人的房屋就算是“危了”,强制拆除就是限期拆除的后续动作。然而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律师团队的于艳律师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镇政府明明已经作出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却在答辩中矢口否认其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试图将锅甩给社区居委会。
那么,复议机关会给出怎样的复议决定呢?招商引资中建造的房屋在欠缺手续的情况下,是否一律需要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呢?
【基本案情:两次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却不承认是自己拆的?】委托人李先生在河北省石家庄市xx区某镇拥有一处自建房屋,系当事人在2006年前后响应招商引资号召投资建设的,一直用于生产经营和居住生活。
2024年,涉案片区被纳入当地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镇政府在调查中认定涉案房屋未取得用地及规划许可手续,仅基于2006年出具的《临时用地批准书》建设,属于典型的违法建设。
2024年4月,镇政府先后作出两份《限期拆除通知书》,将涉案房屋认定为违建并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改正。
李先生在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后立即申请了行政复议,意在启动法律程序先保住房屋。但2024年5月,涉案房屋还是被强制拆除,而此时复议审理尚在进行中。
李先生于是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律师团队的于艳律师。律师指导委托人向石家庄市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镇政府的涉案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律师解析:招商引资背景下的无证房屋不应被“乱拆”】复议审查中,被申请人xx镇政府答辩称涉案房屋仅取得了2006年的《临时用地批准书》,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于典型的违法建筑。
其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仅为通知性、告知性和提示性的文书,不具有强制性,未对李先生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应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更令人瞠目结舌的是,xx镇政府竟否认其实施了涉案强制拆除行为,答辩称涉案房屋位于当地某社区的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拆除行为系该社区居委会进行的,镇政府并未实施申请人所述的拆除行为。
杨念平律师团队的于艳律师则完全不会被镇政府的上述“答辩”影响,她指出涉案房屋系因招商引资政策建造而成的,属于历史遗留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并非违法建设。
涉案房屋由李先生居住使用多年,且办理了营业执照,在其经营期间从未有部门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这足以证明涉案房屋并未严重违反城乡规划,而是属于能够补办证件获得合法身份的情形。
同时,涉案强制拆除行为明显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44条等法定程序,在《限期拆除通知书》尚在复议审查期间实施,且未履行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提前公告等强制执行程序,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
【案件结果】2024年6月2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xx区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x政行复〔2024〕1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鉴于涉案《限期拆除通知书》已被复议确认违法,涉案拆除行为没有合法依据且明显程序违法,确认被申请人xx镇政府于2024年5月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在明提示】通过本案杨念平律师团队的于艳律师要提示广大投资建房者的是,招商引资下建造的经营性房屋有其形成的特殊原因,只要有一定证据证明“信赖利益”的存在,政府就不应简单粗暴地将房屋认定成违建进而予以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而应当首先考虑遵循“最小损害原则”兼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出稳妥处置。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4月作出的(2021)最高法行再249号《行政判决书》中对于历史遗留原因形成的违法占地、建设情形的处罚作出过如下观点论述:……应当充分考虑全案情况,结合非法占地的原因、过程、时间与各方责任情况……采取既能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又能对相对人权利和社会资源损害最小的执法方式。
无疑,这才是此类案件的正解,本案中xx镇政府的做法则是彻头彻尾的反面教材,是应当予以坚决否定和杜绝的。(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