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有自媒体在网络上发布了一篇题为《小鹏开智能驾驶之后撞车赔了200多万》的文章。文中指出,2025年2月10日,广州某法院对一起智能驾驶追尾致死案作出一审判决,首次明确车企与用户在智能驾驶事故中的责任比例,为行业确立司法标杆。判决书显示,小鹏汽车因智能驾驶系统(XNGP4.0)未能识别静止障碍物承担70%赔偿责任,车主因未及时接管负30%责任,合计赔偿218万元。
当天,小鹏汽车副总裁“托马斯电火车”发微博称:“刚刚已报案,相关同事同步在和政府有关部门沟通严厉打击,纯属伪造,性质非常恶劣。”并附上了报警回执。
神速!两天就破案
2月17日,小鹏汽车法务部官方微博发文称:2月13日,小鹏汽车就有人在网络上造谣“L3级自动驾驶首例判决”向公安机关报案,现案件已侦破,主要犯罪嫌疑人涉嫌寻衅滋事罪已到案。小鹏汽车对公安机关的高效工作表示高度赞赏,感谢他们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打击违法犯罪方面所作出的努力。目前该案件仍在继续侦办中。
通过小鹏汽车法务部声明,我们注意到报警回执落款日期为在2月12日,立案告知书是2月13日,而破案告知书落款日期2月14日。从报警到破案,其实就只有2天时间,堪称“神速”。
滥用AI涉嫌触犯刑法
在此之前,我们就自媒体滥用AI虚假报道侵害小鹏汽车名誉权,进行过相关的讨论,详情可见《小鹏智驾撞车获赔200多万,官方回复:纯属伪造,已报警!》一文。如今,在小鹏汽车报警之后,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为由立案,并神速破案。这说明,滥用AI虚假报道的行为,不仅涉及民事层面的名誉权纠纷,还涉嫌刑事层面的寻衅滋事罪。
那么问题来了,到底什么是寻衅滋事罪?仅发表一篇AI创作的虚假报道,为何就涉嫌寻衅滋事罪了?
律驰驾道观点
从寻衅滋事罪角度深度剖析本案
一、寻衅滋事罪的法律定义与网络空间适用性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所定义的寻衅滋事罪,包括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秩序混乱等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网络空间已被视为公共场所的一部分。因此,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若导致社会秩序混乱或造成恶劣影响,则可能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本案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要素分析
虚构事实的直接后果
犯罪嫌疑人在自媒体平台上发布的《小鹏开智能驾驶之后撞车赔了200多万》一文,系纯属捏造。其内容不仅涉及对小鹏汽车商誉的侵害,更关键的是对智能驾驶技术进行了误导性指控。此类虚假信息极有可能引发公众对自动驾驶安全性的恐慌,从而扰乱行业正常秩序及社会信任体系。
AI技术加持下的危害升级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不仅编造了虚假信息,还利用AI技术进行扩散。相较于传统手段,AI技术赋予了虚假信息更快的传播速度和更广的覆盖面。这种技术加持的虚假信息传播,无疑加剧了其对社会秩序的潜在破坏性,符合“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
公安机关的及时介入与定性
公安机关对此案迅速立案并侦破,显示了对网络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其以“寻衅滋事罪”进行定性,表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触及刑事犯罪层面,超出了单纯的民事侵权范畴。不实信息在网络空间的肆意传播,已经实质上造成了公共秩序的潜在混乱。
三、司法实践与本案的契合性探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若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可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本案中,虚假报道聚焦于自动驾驶这一社会热点领域,其内容具备引发行业震动及消费者恐慌的潜在风险,从而构成显著的社会危害性。
四、本案结论与警示意义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滥用AI技术编造并传播虚假司法判决信息,其行为不仅侵害了企业合法权益,更对公共秩序构成了潜在威胁。其行径符合寻衅滋事罪中“情节恶劣”及“扰乱社会秩序”的核心要素。本案的快速侦破与严惩,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网络犯罪“零容忍”的坚定立场,也为社会各界敲响了警钟:任何技术手段的滥用,若危害社会秩序,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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