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朝乾隆统治阶段,国家呈现出强盛的态势,其综合国力在封建王朝历史进程中达到巅峰水准。所谓“国力”,这一概念蕴含多元维度的评估要素,它不仅囊括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关键领域,而且包含以华夏为核心构建起来的宗藩体系。
【清代的“四夷朝贡国”有哪些?】
在清朝时期,向其纳贡称臣的藩属国数目颇为可观。然而,各藩属国归附清朝的具体时间节点存在差异。以下简述各藩属国的基本情形:
朝鲜,其古称高丽。回溯至大明洪武中期,李成桂自立称君,旋即变更国号为朝鲜。至清崇德二年,国王李倧率众归附,皇太极颁旨敕封,自此正式确立其朝鲜国王之位。
在明朝初期,琉球地区被称作中山,彼时其地域分化为山南、山北两个独立的国家,分别设有君主治理。此后,山南与山北两国皆被中山国兼并统一。至清顺治十一年,琉球国世子尚质向清廷上缴明朝时期敕封的印玺,顺治皇帝旋即敕封尚质为中山王,此封号亦等同于琉球国王之位。
越南,旧称交趾,亦曾名安南。清康熙五年,安南国世子黎维禧呈缴明代敕印,以表对大清正统地位的认可,旋即,康熙帝降旨册封其为安南国王。至乾隆五十四年,局势更迭,黎氏政权倾颓。彼时,安南国内推举阮光平为国之首领。阮光平主动归附,请求入京朝觐乾隆帝,乾隆帝遂册封阮光平为安南国王。
嘉庆七年,阮光缵政权覆灭。彼时,阮福以国长身份遣使者向清廷进呈表章与贡物,并上缴前朝所颁敕印。鉴于此等恭顺之举,嘉庆帝特颁诏书,将安国国号更易为越南,且正式敕封阮福为越南国王。
南掌,即今老挝。雍正八年,南掌国王素马喇萨派遣使者恭敬地上呈表文,向清廷入贡。对此,雍正帝特以敕谕正式颁赐于南掌国王。至乾隆六十年,清朝廷方才正式册封南掌国王,确立其在政治上的正统地位。
暹罗,今之泰国古称。清顺治十年,暹罗国君主遣使者至清廷,表达朝贡之意。至康熙十二年,清廷正式册封暹罗国君主。然乾隆三十一年,暹罗遭缅甸攻伐而覆灭,直至乾隆四十六年重获独立。继而在乾隆五十一年,清廷敕封郑华为暹罗国王。
苏禄国,其地域范围大致涵盖现今菲律宾部分统辖区域。在清朝雍正四年,苏禄国派遣使者前来朝贡。至雍正五年,清朝朝廷依例正式册封其统治者为苏禄国王,确立了双方的宗藩关系。
缅甸,亦曾被称作阿瓦。回溯历史,在乾隆十五年之际,缅甸国王派遣使者携国表前来进行朝贡。此后,至乾隆五十五年,清廷下达敕令,正式册封孟陨为缅甸国王。
荷兰,作为欧洲国度,在清朝统治者的认知体系中,常被以“红毛番”称之。自顺治十年起,荷兰与清朝建立起朝贡关系。至康熙三年,荷兰助力清军攻克厦门与金门,康熙帝为此特颁旨意予以褒扬。然而,依据当时规制,荷兰并未获封国王之礼遇,此乃遵循既定册封范例。
在传统宗藩体系中,明确纳入其中的宗属国共计八个。值得注意的是,荷兰从严格意义上讲,难以被归为该体系之内。而日本、俄国以及西洋诸多国家,均未被列入此宗藩体系范畴。针对这些国家,当时所施行的是互市贸易政策,以构建与它们之间的经贸往来关系。
【各藩属国的朝贡期限以及路线、人数的规定】
在封建王朝的朝贡体系中,藩属国依地缘亲疏等因素,呈现出差异化的朝贡规制,于朝贡周期及人员规模等方面均有明确而细致的规定。其中,朝鲜奉行岁贡四次之制,后整合为一年一贡;琉球则以三年两贡为常例。越南每两年纳贡一次,且每四年遣使赴京一次,将两贡合并执行。南掌与缅甸,皆为十年一朝贡。暹罗以三年为一贡期,苏禄则五年一贡。荷兰朝贡并无固定周期,往昔惯例为五年一贡。
各朝贡国在入京之时,需严格遵循既定的路线安排,严禁擅自变更。具体而言,所规定的路线大致如下:
在历史上,不同藩属国前往清朝京师有着各自特定的路线。朝鲜自凤凰城出发,途经盛京,而后取道山海关进入内地,进而抵达京师。琉球则于福建闽安镇等地登陆,再循指定路径入京。越南有两条入京路线,其一自福建厦门登陆后前往京师;其二由广西凭祥州进入镇南关,继而进京。缅甸经云南腾跃州进入清朝境内。暹罗与荷兰从广东虎门登岸,随后入京。此外,南掌(疑原文“男掌”为误写)从云南普洱府出发入京。至于其他西洋诸国,统一由广东澳门进入内地,再辗转前往京师。
对于来自不同朝贡国的使团,其人员规模存在差异。为此,朝廷依据实际情形,制定了与之对应的明确规定,详述如下:
在朝鲜贡使的构成体系中,设有正使与副使各一名,通常由朝鲜国内的大臣或具备同姓亲贵身份者出任。此外,配备书状官一员、大通官三名以及护贡官二十四名。至于从人数量,并无固定额度,不过其中明确规定,有三十人可获赏赐。
琉球朝贡体制下,朝贡使团中的正副使各设一名,其人选通常从国王舅、耳目官,或正议大夫、紫金大夫等职衔者中选派。同时,明确规定入京执行朝贡任务的使团人员规模上限为二十人。
在朝贡体系下,越南所遣贡使数量,或为二人,或为三人,对其具体职务并无特定限制,然而,其随行人员数量依制不得超过四十人。与之相较,南掌所遣贡使分别以大头目、次头目相称,其入贡人员总数被限定在百人以内,且前往京师的人数不得超过二十人。
在古代朝贡体系中,不同国家贡使的人员构成与进京人数限制各有定规。暹罗贡使编制分为正使、二使、三使及四使,其下皆为随员,按规定,前往京城的暹罗贡使人员总数不得超过二十六人。苏禄方面,设有正使、副使各一名,通事一名,随从人数并无明确限额,但进京人数以十五人为上限。荷兰贡使由正副使各一人及夷目官等组成,其整个入贡队伍不得超过百人,而前往京城的人员则不得超过二十二名。
【各藩属国贡使的保卫措施】
在朝贡体系之下,保障各国前来入贡人员的人身安全,不仅是彰显国家体面的重要体现,更是朝廷应尽之责。基于此,朝廷精心制定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防范举措。
当朝贡国使团欲入京之际,礼部与兵部会向相关省份的督抚发文,并提供勘合。督抚于接到部文后,应从本省同知、通判中遴选出得力官员,负责护送使团入京。此外,督抚还需调派绿营守备一名,令其在沿途部署兵力,以为护送之保障。
鉴于各国使团行程所涉省份繁杂,若仅责成单一省份官员承担护送职责,一旦行程中遭遇突发状况,极有可能滋生相互推诿、责任不清之情形。故而,在使团护送工作的安排上,采用以省份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工协作的模式。
具体而言,当首个省份负责将相关对象护送至临近省份时,该省绿营官兵需履行换防交接职责。与此同时,随行的同知与通判则承担着全程护送直至京师的重任。在使团顺利完成朝贡活动后,同知与通判还务必依照原路将其护送回原省。
在各朝贡使团的往来行程中,依据其不同品级,分别享有相应级别的驿站接待规格。于此同时,地方官员负有及时供应口粮、配备夫马之责。鉴于按规定,仅二十人至数十人的朝贡使团成员可获圣旨批准入京,其余人员须留驻当地,对于这部分留驻人员的饮食及各项开支,亦不可疏忽。若地方官员有所懈怠,将依规予以惩处。